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十一题:选举的安排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法例,获有效提名的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可免付邮资向其选区的每名选民寄出一封信件(有关信件)。据报,在刚举行的二○一六年立法会补选(新界东地方选区),当局基於某候选人提交的信件样本的某些字眼抵触《基本法》和涉嫌鼓吹以武力达到目的,拒绝为他派递有关信件。此外,马鞍山一个点票站进行点票时,有一个投票箱因锁匙遗失而未能开启。投票站主任经谘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安排警务人员打开该投票箱。投票站主任其后把该投票箱内的选票与点票站内其他投票箱内的选票混和后一起点算。就选举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拒绝为有关候选人派递有关信件的事件详情为何,包括有关信件中哪些具体的字眼违反有关规定、当局作此决定前从律政司获得的法律意见的内容,以及该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历次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立法会及区议会的选举的候选人,被当局拒绝免付邮资派递有关信件的个案宗数,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选举名称、选举日期、有关候选人的姓名,以及拒绝派递有关信件的具体原因);

(三)有否设立机制供候选人就当局拒绝为其派递有关信件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有,机制的详情为何;如否,原因及有关的法律依据为何,以及会否考虑设立此机制,以保障候选人的权利;

(四)邮政署会否在候选人支付有关邮资后,为其派递已被当局拒绝免付邮资派递的信件,以及候选人向有关主管当局申报的选举开支须否包括有关的邮费;

(五)上述投票站主任就如何处理遗失锁匙的投票箱所获法律意见的详情为何;及

(六)有否调查上述投票箱锁匙遗失的原因;如有,结果为何;是次补选前是否已制订处理此类情况的应变措施及指引;如是,详情为何;有否计划检讨是次补选的整个点票过程,包括将该投票箱内的选票与其他选票混和后一起点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有计划,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4条及第8条,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负责进行及监督选举,以及在选举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就与该项选举有关而选管会根据该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具有职能的事宜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选举事务处会为选管会提供所需的支援。

  立法会新界东地方选区补选已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举行。选管会依法负责进行及监督该补选。议员的问题涉及选管会和选举事务处在补选期间对个别事件的处理,这些事件有待选管会稍后向行政长官就补选有关的事宜作出报告。尽管如此,经征询选举事务处和相关部门,现对主体和各分部问题作综合回复如下: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3条,获有效提名的每份地方选区或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名单/每名传统功能界别候选人(候选人),可免付邮资向其选区或界别的每名选民寄出一封信件。这项免费邮递服务的目的,是让候选人能就该次选举向选区或界别内的选民投寄选举广告,借以自我推介或宣传。

  按现行安排,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如欲使用这项免费邮递服务,须先向邮政署提交选举邮件样本,获书面批准后方能免费大量投寄信件给选民。邮政署会检视样本是否符合订明的邮政要求,并会就样本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按既定程序向选举事务处寻求意见;选举事务处会视乎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就样本的内容征询法律意见。选举事务处经考虑个案的整体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意见后,若不接纳样本内容,会经邮政署以书面通知候选人,以便候选人在限期前提交修订版本。

  选举事务处并没有就过往各次公共选举中不获免费邮递服务的个案进行统计或分析,因此未能按分部问题要求提供有关细项资料。

  根据现行安排,倘若候选人的选举邮件样本的内容不获接纳,会经邮政署以书面将拒绝的原因通知该候选人。候选人可於限期前向邮政署提交已修订的样本或另一个选举邮件样本,重新审批。

  邮政署会按《邮政署条例》(第98章)和相关法例,以及《邮政指南》所载的规定处理所有邮件。任何候选人以自费方式邮寄的选举广告所涉及的邮费开支应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被计算入候选人的选举开支。

  就马鞍山一个点票站其中一个属於该站的票箱遗失锁匙一事,根据选管会於补选结果公布后会见传媒时指出,选举事务处的初步调查显示,有关票箱一直存放於该票站内,而站内一直有警员看守,票箱亦没有任何被干扰的痕迹。为谨慎起见,投票站主任在决定用工具剪开挂锁以取出选票进行点票前,已征询法律意见。选管会会就是次补选的安排作详细检讨,并根据法例,在三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