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三题:行政长官的任命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计划在今年內起草《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办法》(《任命办法》),以规范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事宜。有市民担心中央制订《任命办法》是为了在《基本法》外对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提出新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起草《任命办法》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包括制订《任命办法》的目的、期望《任命办法》的效用和《任命办法》的细节;

(二)有否就中央制订《任命办法》对行政长官產生程序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i)中央在《任命办法》加入对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提出新要求会否抵触本地法律、(ii)会否引致行政长官產生程序受到操控、(iii)会否令行政长官选举环境不公平,以及(iv)须否对本地法律作相应修订;若没有进行评估,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如实向中央反映港人对中央制订《任命办法》的忧虑,並促请中央尊重「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则,避免作出任何有机会违反该等方针和原则的举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据我们理解,冯议员的提问是就着一份本地报章在某天刊载的一则未经任何官方证实的传闻而提出。特区政府並不知悉有任何有关计划,因此不適宜凭空就传闻作出评论。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通过选举產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政府已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於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特区政府会尽最大努力爭取立法会通过政府提出的方案,让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於二○一七年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