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八题:僱主收集僱员的个人资料(附件)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僱主收集僱员的生物辨识资料(例如指模和从血液样本取得的基因资料),作內部调查或保安等用途。香港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指出,有关做法涉嫌构成不当地收集个人资料,严重侵犯僱员的私隱。有意见指出,《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未能有效规管僱主收集、持有、处理和使用僱员的个人资料,令僱员的私隱欠缺足够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公署每年接获涉及僱主不当地收集僱员的个人资料的投诉宗数,以及公署处理该等个案的结果为何;

(二)鑑於政府在其於二○一○年十月公布的「检討《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公眾諮询报告」中表示,不擬就敏感个人资料(尤其是生物辨识资料)作更严格的规管,但建议加强保障该等资料,至今当局及公署就推动保障敏感个人资料的工作详情为何;

(三)鑑於隨着科技的进步,可以检定个人生理特徵的生物辨识系统,越来越多用作识別和核证的用途,当局及公署有否计划制定法例或实务守则/指引,以加强规管生物辨识资料的收集及使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是否知悉,就部分僱主要求僱员於入职前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包括收集生物辨识资料),公署有否作出相应行动,以保障僱员的私隱,以及確保有关招聘活动不会涉及不合理及过度地收集个人资料,以及有关的个人资料在收集、处理及储存的过程中获得充分保护;如有,详情及有关行动的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过去三年所接获涉及僱主不当地收集僱员(包括准/现职/前僱员)的个人资料的投诉宗数,以及公署处理该等个案的结果见附表。

(二)及(三)政府当局在二○○九至二○一○年就《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进行了全面检討並諮询公眾,检討及諮询的內容包括是否对敏感个人资料引入较严格的规管。諮询公眾结果显示社会上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涵盖范围、规管模式或制裁没有主流共识。因此,当局决定不在这方面作更严格的规管。

  儘管如此,为促进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意识,以及对《私隱条例》的认识及遵从,公署定期举办专业研习班及公开讲座、发出指引及资料单张,以及举办其他推广和教育活动。公署亦会发表调查报告,阻嚇不当做法及促进循规行为。

  就处理敏感个人资料如生物辨识资料方面,公署发出的《收集指纹资料指引》,为有意收集指纹资料的资料使用者提供实务的参考资料。该指引的內容对收集其他生物辨识资料的资料使用者亦具参考价值。公署会继续留意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科技发展,並在有需要时发出进一步指引。

(四)公署根据《私隱条例》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就如何適当地处理与僱佣的每一阶段有关的个人资料提供实际指引。该守则述明僱主可在提出有条件聘任入选的求职者时,透过入职前体格检验收集求职者在健康状况方面的个人资料,但(i)所需的个人资料与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须直接有关、(ii)聘用的条件之一是求职者必须体格检验合格,及(iii)所需个人资料是以在有关情况下属公平的方式收集;而就收集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资料並不超乎適度。

  此外,公署亦定期为人力资源从业员举办「人力资源管理的资料保障」专业研习班,与参加者探討如何妥善处理僱员的个人资料,及讲解公署发出的各项实务守则及指引,让他们学习如何妥善处理个人资料及符合《私隱条例》的规定。

  公署至今並没有收到就身体检查方面有关的投诉。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立法会十八题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