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谈政改諮询(只有中文)(附图)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一月十四日)上午出席深水埗区议会会议介绍《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以下为谭志源会后与传媒见面时的谈话全文:

记者:就大律师公会主席昨日的演辞,你比较认同哪方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的文章,昨晚我只是从电视新闻看到片言细语,今早我的同事特意给我看,我觉得有几点我是非常认同的。第一,他说任何的方案是需要在《基本法》的「外框」--英文叫「outer limits」和基本要求符合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宪法的授权,这句我非常同意。因为我们已反覆强调,要达到共识,是任何方案都必须建基在《基本法》这个共同法律基础之上才可以的,这是第一点。在这点的延伸--石主席都有提及--任何具体方案,不管有多少民意支持,提议的人都需要解释为甚么是符合法律的基础。同样有一点,他说,作为政府当局,如果要以法律的理由否定任何一个方案的话,不论权位高低,都需要充分解释法理理据的理由。这两点延伸,我也是完全同意。我亦非常同意不论是提出建议的朋友或政府当局,在法理基础上,是需要「均均真真」、需要很认真地作出交代。

  另外一点他强调的是,纵使在《基本法》的「外框」和基本要求之下,他认为还有很多空间可以提出不同的方案,这点我亦是非常同意。因为在过往一段时间,我们接触不同的朋友,在他们认为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提出很多不同方案,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普选的程序和任命后的处理,我们陆续收到很多不同的看法。大家留意到过往几天亦有不同的方案开始陆续出来。所以我觉得石主席所说的这番说话是很好的。

  最后一点,石主席说要「call a spade a spade」,即是说不接纳某些的方案的理由,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如果是一些政治的理由,是应该明確说出来,这点我非常同意。因为我们在諮询文件亦已开宗明义提到,任何方案都要符合法律,但同时也要在政治上是(能够)通过立法会和(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以成事。我们一直强调,除了符合法律以外,政治上是否得到共识都是很重要的,所以求同存异和缩窄分歧这项工作是更加重要。

记者:「帮港出声」的周融提出提名委员会可以「筛剩」三个候选人让市民普选,其实你觉得这个「筛剩」三个候选人的方案是否可行?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不具体评论具体细节,但我留意到他提出这个方案背后的思维是甚么。他背后的思维是,第一,若我没有理解错误,这应该是(我)称之为有两个阶段的提名方案。即在开始参选时,他(参选人)得到提名委员会三十位(委员)提名便可,换言之,即使用现在(选举委员会)的数目,即一千二百人左右,三十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可以(產生)几十位(准候选人)出来,他认为不同政见的人都可以有很大机会参选,包括民主派的朋友,我想这是他理据之一。至於他说,选三个行政长官的「正式候选人」,我相信他(背后的思维)是,提名委员会实行实质的提名权。至於具体的数目等等,我便不评论,因为这是他的建议。但我从传媒报道的理解是,他的理据是让不同政见的人可以参选,然后到「正式候选人」的阶段,便把其数目定在某一个数目,这我让他再多加解说。

记者:昨日石永泰都有说,不希望有人把一个政治的理由充当法律的理由。其实推出政改方案(諮询)以来,都有人说是「僭建」了原本的《基本法》和人大的框架,好像是「集体意志」、「机构提名」等,你如何回应?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用石永泰主席说的其中一句,他说,我们不应该让一些「sound bites」或「labels」影响我们的工作。其实任何方案,最后当然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制定,但在求同存异这点上,是一个政治的工程。所以在整个(政改)諮询內,既有法律的元素,亦有政治的元素,两者都需要兼顾。当然我非常同意他的说法,如果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纯粹是政治上的选择,大家都要清心直说。我再多说两句,例如中央,中央亦已很清楚將这两件事分別从不同的途径说出来。中央在法律上,说了其底线是一条,就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政治上,亦说了其底线,就是对抗中央的人是不可以出任特首。所以在法律上和政治上,中央亦达到了石永泰主席所说的「call a spade a spade」,都是清心直说,將这两条底线在十个月前,透过乔晓阳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告诉大家,我认为是没有东西隱藏的。所以大家在接下来的这个阶段,努力符合《基本法》的框架,第二,是求同存异,在政治上能够求大同,我们便可以实现普选。

记者:「爱国爱港」都是政治理由,刚才你说这很难用立法的形式说清楚。其实选民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可否从客观的標准判断一个候选的参选人是否「爱国爱港」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標准,英文有一句是「beauty is in the eyes of the beholder」,所以我觉得无谓强行大家有一个统一或划一的定义,我想大家自己去衡量这事情。

记者:刚才你说到有法律理由,亦有政治理由,亦说到清心直说,但问题是很多市民对一些政治理由或所谓政治的处理手法是不信服,你如何看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不论是政府、政党或其他的团体也好,提议任何方案时,他们背后的理由,不论是法律或政治的理由,我相信他们在这两方面都要作出交代。在特区政府方面,因为目前未有具体的方案推出来,现在都是聆听的阶段,但我们都认同,我们在法律上要照顾、政治上的需要亦要照顾,我其实要多加一项,是实际操作上都要可行,否则稍后我们和选举事务处的同事都很难工作。所以諮询文件已把这三项陈列出来。多谢各位。

2014年1月14日(星期二)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左二)今日(一月十四日)上午出席深水埗区议会会议,向议员简介《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和聆听他们的意见。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向深水埗区议会简介諮询文件(一)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左二)今日(一月十四日)上午出席深水埗区议会会议,向议员简介《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和聆听他们的意见。

谭志源(左)出席深水埗区议会会议,向议员简介《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和聆听他们的意见。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向深水埗区议会简介諮询文件(二)

谭志源(左)出席深水埗区议会会议,向议员简介《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和聆听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