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四题:驻港內地官员参与及评论香港事务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十月,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在一份本地报章撰文,指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实行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导,而不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的三权分立,而且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並向其负责。上月初,另一份本地报章刊登一篇评论文章,指中联办在香港特区政府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上袖手旁观才是失职,香港特区要习惯接受中联办「出手捍衞行政主导体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和各级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宪制关係为何,以及立法机关和法院有哪些制衡行政机关决策的权力;

(二)有否研究中联办有没有权力参与或干涉香港特区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决策;若研究结果为有,详情为何;及

(三)会否公开申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特区行政和立法机关就特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自行管理的事务」所作决策,不受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影响?

答覆:

主席:

(一)《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先生在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说明)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適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说明」就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係亦提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係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根据《基本法》第六十条,行政长官同时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决定政府政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等。

  《基本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別列明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关规定。

(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是中央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按照其所获的授权履行职责,当中包括:联繫外交部驻香港特別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促进香港与內地之间的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联繫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內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对內地的意见等。

(三)回归以来,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和香港特区政府,均须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务范围依法办事。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