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出席电台节目后回答传媒提问的全文:

记者:想问一问,陈弘毅教授提出,由一百五十人组成提名委员会,他们再选出获推荐的人,再由集体意志选出若干名特首候选人,这个方案你会否觉得有利於爭取到各界共识,比较易受大家接受?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留意到除了陈弘毅教授提到他、我形容为两个阶段的提名方案外,近期也有其他学者和朋友提到相类似的看法。我留意这种提名分两阶段的方式,最主要是针对一个要求,就是提名权要在提名委员会处,而这个提名权不可以被绕过或被削弱的,諮询文件內有提到。

  所以当我留意到这些具体的看法时,的而且確看到他们的论据里是有针对到这些关注和刚才提到的原则提出来。就算是昨日,我也有和另一位学者--他近期亦有提到相类似的方案,我也有找他请教了他提的方案內一些细节的具体內容。不约而同地,大家都认为若可以分两个阶段的话,在第一阶段都是可以容纳到较多有志参选的人获推荐进入第二个阶段,这是他们不约而同的一个论据。这个论据在他们的看法的好处,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主任也有提过,是一些合乎基本法律资格要求的朋友都可以有一个方式让他们表达到其参选意愿,而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仍然是保留,这亦是他们几位提出的方案中最强调的一点。我相信这些看法往后会有更多朋友继续围绕这些元素提出他们新的看法或者揉合的方案,我都预计到会有这样的情况陆续出现,我们也是会继续用开放的態度来接收和听他们再具体地解释一下或说明一下他们的方案的一些想法。这个我们是表示欢迎的。

记者:你刚才提到很重视的就是希望揉合那些方案,其实现在这个两个阶段的程序是否就是你们心目中希望日后走出来的方案,而要向这个方向发展,你们认为才能得到社会共识?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不会这样形容我们现在的取態,因为我们现在是一个开放式的諮询,是兼听的諮询。这个所谓两个阶段的提名形式是近期,特別是我们正式开始諮询后,多了朋友提出来而已,我们不能忘记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提名程序方案是並非两个阶段的,一个阶段的也有。所以,不能够现阶段就说,我们是倾向一个阶段还是两个阶段的形式。我们现阶段希望提出不同方案的朋友,能更多说明其方案的好处,然后慢慢凝聚到一个较多人认为可作下一阶段討论的元素基础。

记者:之前李飞来的时候说过机构提名,到底机构提名是否大家討论时必备的框架,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取態如何?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不如用一个比较易明白的讲法,《基本法》內的提名有一个程序,除了程序外,究竟是谁作出这个提名呢?《基本法》四十五条订明作出提名的是一个提名委员会,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大家视提名委员会为一个机构也好,或者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基本法》內规定的委员会,而提名权在此委员会那儿,这样的理解已经可以。换言之,刚才我在节目中也有提及,这个提名委员会可能需要作一个程序,来正式提名候选人让市民一人一票选举。这个提名委员会如何作出提名,正是我们諮询中的「民主程序」问题。

记者:有部分泛民议员指,担心四场晚宴可能会「你一言,我一语」,未必真的可以凝聚共识,会否觉得晚宴的作用不大?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相信万丈高楼从地起,沟通始终要踏出第一步。当然多年来,在立法会內,不同党派的议员都有很多沟通的机会。但作为特区政府,若能用比较没有那么拘谨的形式,让不同意见、不同党派的议员可以就着政改这议题有共同的討论,我相信这是作为我们开始凝聚共识的一个很重要、亦很有意思的一步。我们亦很高兴得到立法会议员很正面和很全面的回应。现在七十位议员,除了主席--他昨天已说明了为何他不能出席外,只有其他两位议员--一位未有答覆,另一位因为自己另外有事而未能出席外,据我昨晚所掌握,其他六十七位(议员)都是愿意出席。我相信这代表立法会议员方面都是有很大的诚意,希望大家可以坐在一起,作出沟通的第一步。

记者:梁爱诗早几天说过,觉得「公民提名」是违宪,不需要再討论,但刚才局长你的说法就完全不是这样。是否现时政府和基本法委员会对於「公民提名」的看法,已经有很大的分歧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再重新强调一次,刚才在节目中都有说过,提名权只在於提名委员会,这不论在諮询文件或在公开场合,政改諮询专责小组的三位同事,包括我都曾多番强调。在提名权在於提名委员会的前提下,如何设计提名程序呢?可不可以提名委员会考虑提名甚么候选人时参考甚么的因素呢?参考可能人选的来源、可以参考人选的条件等,这个空间是很大的。所以我刚才回应另一位记者朋友的意思是,在现阶段我留意到亦有部分学者和朋友提出一个把提名程序拉阔,变成两个阶段,会否可以容许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作为下一阶段的討论,特別是针对提名程序这方面。我相信这方面的討论,第一,我预计是会继续的;第二,我亦欢迎这方面的討论;第三,到最后时,任何一个方案,在特区政府提给立法会时,当然要提一个合乎法律要求,和有机会能够通过立法会及全国人大常委的方案才可以,所以我们的原则仍然是任何方案都需要符合《基本法》,但符合《基本法》之余,我相信空间是很大的。

记者:但在提名委员会「机构提名」这前提之下,「公民提名」应否继续討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並不倾向用一些过度简单的、口號式的或简洁几个字来形容一个比较具体和复杂的方案。刚才我亦有提到,社会上现时出现很多两个阶段的方案,它们其实都有不同的元素在內、它们的机制亦是比较不同,它们所牵涉的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强和弱亦有程度的不同,所以我们必须看每个环节的细节,才可以落整体的判断。如果单纯靠几个字来说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你容许我这样说,我相信是比较过早、或草率的判断。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