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出席香港珠宝製造业厂商会周年晚宴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访港,他已说了一些规定,会不会已为政改定调呢?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先讲一下,特区政府决定了在下月正式推出文件,諮询大家。諮询文件的內容基本上会包含两方面。第一,我们会將《基本法》相关政治体制的背景、原则及一些条文规定罗列出来,让市民在提意见时能有所依据。第二,我们会將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一些重点议题,以开放的形式臚列出来,希望在諮询期內,市民可以提意见。我们在现阶段,第一、不会对任何方案作具体评论,第二、我们在首阶段諮询会以开放、兼听及务实的態度来处理这个諮询及所收到的意见。

  当我们完成第一轮諮询后,我们便会进行人大常委「五步曲」的第一步及第二步。之后,我们会將在第一轮(諮询)所归纳得到的一些具体方案的元素或一些选择等等,在第二轮(諮询提)出来。在第一轮(諮询)中,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尽量提意见给我们,但同时我也希望,正如我以前也提过,任何社会人士向我们提意见的时候,希望他们都可以考虑三方面:第一,(意见)可以符合《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决定的一些规定,即合乎法律的要求;第二,他们所提的建议及方案,是有机会让大家有共识,得到立法会三分二或以上的议员的支持、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第三,希望在实际的选举运作上能切实可行,不论对选民、对制度的了解是否清楚,候选人所牵涉的人力物力,以及监管架构是否可以继续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到监管的职份。我们都希望大家提意见时,可以从这三方面来考虑。

记者:但在李飞口中,听到的好像比香港政府所说的东西多,例如「爱国爱港」和「机构提名」,这两种东西都没有在《基本法》出现,市民应该如何理解?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先讲《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你从字面来看,它都是说提名(候选人)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產生,然后给合资格的选民投票。所以,我相信李飞主任所说的是,提名权是属於提名委员会的,这从现行的第四十五条的字眼,大家都可以见到。我以前亦说过,这个提名权是实质的提名权,换言之,如果是有一些建议是绕过提名委员会、或减低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有机会可能让其他人士认为是违反第四十五条也不定。我刚才也说过,我希望任何方案在法律上、在政治上和在实际上都能过到这三关,所以在考虑过程希望会好些。

  我相信李飞主任在香港所说的两篇讲话和回答记者问题时,他都是將现行《基本法》的规定、现行的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相关的基础,更加清楚地解说给香港市民听。在我的角度来看,他只是將现行的规定清晰化、系统化来讲给大家听,让大家在我们下一步,很快便会进行的公眾諮询的时候,令大家更加清楚议题的基础是怎样,令諮询时可以顺畅些,我想他的用意是这样。

记者:李飞主任的说法是否已经告诉公眾,「公民提名」已经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现阶段,刚才我也说过,特区政府会继续以开放和兼听的態度,我们欢迎社会任何人士就着例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等议题,我们都是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任何意见给我们。在首阶段的諮询,我们是不会说不希望接受或收到任何的提议。刚才我所说的,是希望提意见给我们的人都可以考虑到刚才我所说的三个──法律上、政治上和实际操作上的因素。在第二阶段时,我们当然会按照法律的基础来进行諮询和提交修改《基本法》的法律草案。

记者:爱国爱港是否不在《基本法》框架內,因为看不见这四个字﹖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其实,李飞主任都讲过,我以前在其他场合也提过,在《基本法》的现有条文里,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实际管治和行政长官要执行其职务时,是一种必然要面对的情况。举个例子,《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要对特区负责,同时亦要对中央负责,所以对「港」,即香港,对「国」,即中央,两者都要爱港爱国的。如果好像李飞主任所讲,有一个不爱国爱港的出现,他又怎样去体现对特区负责呢﹖怎样体现他对中央负责呢﹖这是他举的其中一个例子,我相信他的意思是现有《基本法》规定的內涵(包括)了一些对行政长官的人选的一些要求是如何,在所谓双向负责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例子,大家都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他的意思如何。

记者:局长,请问今日有报道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光亚已经讲了政改的关键在於候选人的人数,你是否同意人数是关键﹖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都有留意到相关的报道,但似乎是「二手」的报道,即经过另一位人士,是一位议员复述出来,我们通常不会就「二手」的资料作出评论,这对当事人亦不公道。我再重复刚才那一句,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是根据二○○七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名委员会要提名若干名出来,「若干名」即多少呢﹖是否需要在法例里订明还是怎样,我想在諮询时我们都会徵询大家的意见。多谢各位。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