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题:香港特別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在本月六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本会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授权本会事务委员会,命令政府提交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的相关文件(下称「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有两名本会议员透露,在该会议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下称「中联办」)的官员曾接触他们,並与他们討论该议题。其后,有一名行政会议(下称「行会」)成员在回应中联办此举属干预香港內部事务的批评时表示,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是衝击行会保密制,而这涉及宪制问题,因此中联办有责任去维护《基本法》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別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当局有否制订机制或程序,处理出现该等干预香港自行管理事务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以特权法索取文件是否属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指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若评估结果为是,有否评估中联办官员与本会议员討论该事宜,有没有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当局有否向中联办反映,其官员在此事上表达意见违反了《基本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该行会成员的上述意见是否反映行会的看法;若然,行会所持的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諮询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后,本人现代表特区政府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区的行政事务。

  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並表示新一届中央政府將坚持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同样地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处理香港的事务。

  就行政会议保密制度方面,政务司司长已经在本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会议上就议员的提问作出答覆。司长强调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享有宪制地位。为使行政会议充分发挥其职能,多年来行政会议奉行保密原则,目的是要確保其成员在没有压力下,畅所欲言,坦诚地向行政长官表达意见,也让行政长官可以充分听取意见,以衡量政策利弊,令最终制订的政策更为完备,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於此。致力维护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关乎重大公眾利益。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议程和討论內容,但会就所作的决定,通过新闻公报和向立法会发放资料摘要,交代有关决定和相关的考虑。

  就何议员提问的三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回归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驻港机构抑或是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须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务范围依法办事。

(二)立法会要求索取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基本法》相关条文及《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香港法例第382章)已清楚订明:

(i)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在行使《基本法》该条所述的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ii)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除第十三条及十四条另有规定外,立法会或其常设委员会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会或该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据、簿册、记录或文件。

(iii)另一方面,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下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此外,任何人亦可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拒绝回答问题或出示文据,並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享有证人的特权等等。

  自回归以来,政府一直严格依法办事,处理有关立法会依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索取文件的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按照其所获的授权履行职责,当中包括:联繫外交部驻香港特別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促进香港与內地之间的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联繫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內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对內地的意见等。

  就提问中提及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一事,我们留意到有报章报道有立法会议员表示曾与中联办的人员接触,而根据相关报章报道,有关议员表示没有任何人向他们施加压力。此外,我们留意到有关议员在立法会中就相关议案的投票取向亦各有不同。

(三)就立法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索取文件的法律依据,我已经在第二部分的回答作出引述。至於个別行政会议成员在公开场合所发表的具体意见,在不违反行政会议「保密制」和「集体负责制」原则的前提下,行政会议成员跟所有市民一样有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我们不会评论个別行政会议成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