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四题:政制改革的公眾諮询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就政制改革諮询公眾的时间表和內容,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行政会议召集人最近表示,越来越多关心政局的市民希望政府尽早展开政制改革諮询,因为若政府老说「適当时候」进行公眾諮询,市民会感到政府在拖延,他们的耐性亦越来越少,为何当局迟迟不推出政制改革方案諮询公眾;及

(二)除了有关选举的安排,政制改革諮询文件会否包括其他重要的政改议题,例如修改法例以取消行政长官不可以属政党成员的规定,使行政长官可与立法会的主要政党组成执政联盟,分权分责,共同管治特区,而不用再依赖现时「铺铺清」的方法在每一个议题寻求立法会各政党的支持;有否研究由政党执掌政府会否违反《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精神;若有研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刘议员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明白市民对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抱有殷切期望。正如行政长官在七月十一日立法会答问大会上表明,我们对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的有关解释和决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有极大承担的。社会各界现时对政改持不同意见,对一些基本问题,仍有颇大差距。要成功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需要全社会求同存异,凝聚共识,而严格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的有关解释和决定来推动政改工作,亦是寻求社会共识以达致普选行政长官目標的重要基础。

  过去一年,特区政府聚焦处理市民大眾最关切的民生和经济问题。未来一年,我们预期会有更多机会处理政改问题。

  儘管现阶段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和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办法的諮询仍未正式展开,但我们一直有密切留意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並且与不同人士见面,就政制发展交换意见,为正式展开諮询做好准备工作。我们会继续积极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二)《基本法》並无明文规定行政长官可否属於任何政党。《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容许政党成员竞逐行政长官,惟须在当选后的七个工作日內公开作出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另外,当选人须向选举主任提交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內他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他不会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作为。

  特区政府曾在过去的政制发展諮询中,就行政长官可否可以属於任何政党諮询市民。二○一○年四月公布的报告中提到,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受访市民认为行政长官不能有政党背景的规定应予保留,而在收集到的相关书面意见中,也有明显较多意见认为应维持该规定。不过,在当时的立法会內,大部份提出相关意见的党派和议员都建议取消目前的规定。当时特区政府决定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选举不改变有关规定,但长远可作检討。

  鑑於近期社会上有不少人士就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提出看法,我们会考虑在正式展开諮询时,把这项议题纳入諮询文件当中。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