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保护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三十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现时,公职人员进行的截取通讯和指定类別的秘密监察行动受《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规管,相关调查行动必须符合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这两个审批准则,方可获得授权进行。然而,《条例》只规管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不適用於非政府团体或人士,也不適用於国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过去有否研究和评估本地执法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人士(包括非政府团体或人士、私人机构、外国和內地政府的情报部门等)在香港收集市民的通讯秘密和侵犯市民私隱的情况;若有,结果为何;当局过去有否发现该等组织曾在本港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行动;若有,详情为何;政府或个別的执法部门过去有否透过该等组织取得相关资讯或情报,而这些资讯或情报明显涉及侵犯本港居民的通讯秘密;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现时法例对本地执法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人士(包括非政府团体或人士、私人机构、外国和內地政府的情报部门等)在香港进行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行动有何规管;有关的法例为何;有否评估这些法例是否为针对该类行动而制定;及

(三)鑑於私人机构和境外组织不受《条例》规管,而当局在制定该条例时表明,不会在当时的阶段处理非政府团体或人士的相关行为,当局现时会否考虑立法作出规管,以进一步落实《基本法》第三十条所载,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议员的提问涉及多个政策部门,包括保安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经徵询相关政策局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基本法》第三十条清楚订明,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一九九六至二○○六年间发表了五份有关私隱事宜的报告书,包括以下两份分別就蓄意截取或干扰正在传送途中的通讯,以及闯入私人处所或使用监察器材秘密监察的行为提出建议的报告书:

(1)《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报告书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发表。这份报告书建议將蓄意截取或干扰通讯(即电讯、密封邮包或在非获发牌照作广播用途的频道上传送的无线电通讯)的作为定为罪行,除非有关作为是依据由法庭批给的手令而进行;及

(2)《规管秘密监察》报告书在二○○六年三月发表。这份报告书建议订立两项新的刑事罪行:(i)任何人以侵入者身分进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应属犯罪;以及(ii)如私人处所內的人会被认为是有合理私隱期望,则任何人放置、使用、检修或拆除能够加强感应、传送讯息或记录讯息的器材(不论在该私人处所之內或之外),意图取得关於在私人处所內的这些人的个人资料,应属犯罪。

  政府已根据上述两份报告书当中有关公职人员部分,在二○○六年制订《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以一套严谨的法定机制规管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目的和指定范围,是规管执法机关为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而进行合法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活动。该条例並不適用於非公职人员,亦不可引用於非政府的组织或个人。在此条例下,执法机关在展开任何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前,必须先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根据该条例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除了依据订明授权的截取或秘密监察,执法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截取及秘密监察(不论是否透过任何其他人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

  现时规管在香港进行截取通讯的条例,包括:

(i)《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4条禁止任何电讯人员或任何虽非电讯人员但其公务与电讯服务相关的人故意截取任何讯息;

(ii)《电讯条例》第27条禁止任何人意图截取或找出一项讯息的內容而损坏、移走或干扰电讯装置;

(iii)《邮政署条例》(第98章)第29条禁止任何人开启任何邮包或邮袋或取出任何內载物件、或管有任何邮包或邮袋或任何內载物件、或延误处理任何邮包或邮袋﹔及

(iv)若有关行为涉及蒐集个人资料,则亦受《个人资料(私隱)条例》规管。

  另外,香港目前主要用於打击黑客非法入侵电脑系统的法例有《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使用电脑),及《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使用电脑)。

  就非公职人员的规管,政府已审慎研究《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及《规管秘密监察》两份法改会报告书。就他们在这些方面是否须规管,我们认为必须谨慎考虑,因为在这两份报告发表时,香港新闻界及新闻从业员曾表示,忧虑建议会妨碍新闻自由。因此政府认为必须谨慎考虑各方意见,確保不同的权利都受到適当的保障,不应轻率行事。

  其实,自法改会的五份报告书发表以后,基於它们的建议同样触及一个敏感和具爭议性的议题,就是在保障个人私隱权与媒体自由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社会上不同界別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回应和分歧的意见。政府有责任调和当中的差异,有需要平衡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谋求在社会中就未来路向达成共识。

  有鑑於所涉议题的复杂与敏感性质,我们正分阶段处理这五份报告书,並在与各有关方面磋商后策划未来路向。《缠扰行为》报告书较其他四份报告书的爭议相对较少,因此我们正先处理该报告书,並已在二○一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三月就有关建议諮询公眾。然而,有关建议並未取得社会共识。市民、传媒及其他界別均就建议对新闻自由及表达自由可能带来的影响表达强烈关注。我们重视这些对新闻自由的关注,现正研究收集所得的意见和所涉及的事宜,並委託顾问就外国的经验进行研究,以制定未来路向。同样地,就监管非公职人员的截取通讯行为,特区政府相关政策局会考虑是否需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保障,但同时要顾及其他政策考虑,包括维护新闻自由等。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