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六题:《公开资料守则》

  以下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照当局於一九九五年颁布的《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市民可根据《守则》向各决策局/部门申请索取政府持有的资料。然而,《守则》没有法定效力、从未作出修订,而且適用范围不包括所有公营机构。此外,有市民投诉,政府拒绝他们索取资料申请时没有说明理由,而是否接纳申请的准则亦模糊;因此,难以保障资讯透明,以及市民难以监察公帑运用和进行学术研究或科技开发。据报,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首九个月,分別有52宗和43宗根据《守则》提出的索取资料申请被拒,而当中最常用的理由依次为「第三者资料」(35宗)、「法定限制」(13宗)、「个人私隱」(12宗)及「公务的管理和执行」(1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根据《守则》第2.2段,如披露资料的公眾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包括实际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预期会造成的伤害及损害(利大於害),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而《守则》的《詮释和应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务员必须合理地作出裁决,各政府部门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的程序为何,以及当局有否机制覆核各政府部门的决定及所持理据是否合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以披露资料並非是利大於害的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进行「伤害或损害」测试,以及如何评估公眾利益;

(二)鑑於《守则》第2.14(a)段订明,如资料是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资料或利大於害,则可予以披露,而《守则》第1.22段亦订明,假如该第三者就反对披露作出陈述,或未有在规定时间內作出回应,有关人员会以披露资料是利大於害为理由,决定应否披露资料,过去五年,以披露资料是利大於害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个案详情为何;有关人员拒绝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资料的申请时,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为何;

(三)鑑於《守则》第2.13(a)段订明,如披露与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统计有关的资料,可能会令人產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部门可拒绝披露有关资料,部门按照甚么准则判断披露有关资料会否產生误解,或会否剥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过去五年,以该等理由拒绝的索取资料申请数目、涉及的部门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虑详情(包括如何作出会產生误解或剥夺有关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的判断);

(四)会否规定所有公营机构必须採纳《守则》,以及订立机制,规定不同部门/公营机构就披露资料作出的决定须由第三者组织(例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公署))覆检,以確保有关人员按照《指引》所载的准则詮释及应用《守则》;及

(五)儘管公署正就《守则》进行主动调查,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会否就改革《守则》、订立资讯自由法和档案法主动进行政策性的公眾諮询;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研究公开资料课题的工作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致力为市民提供所持有的资料。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资料,可透过《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向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提出申请。《守则》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来,在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持有所要求的资料的情况下,约百分之九十八的申请个案获提供全部或部分资料。《守则》提供了一个有效机制让市民索取政府持有的多方面资料。

  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守则》第二部分列出部门可拒绝披露的资料的类別,其中包括资料如披露会令若干工作或事宜受到伤害或损害。《守则》的《詮释和应用指引》(《指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詮释。部门在决定披露资料是否会造成伤害或损害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並在披露资料的公眾利益与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之间作出平衡,以达至合理的裁决。如果披露资料可导致极其严重的伤害,则无须证明伤害很可能或必定发生也应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可能造成的伤害既不太可能发生,也並非严重,就不必过於看重。此外,若没有法定的限制或法律义务禁止披露资料,而披露所索取的资料却明显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有关的公眾利益已超过对政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有关资料可予以披露。

  本局没有收集各部门有关索取资料申请在考虑披露资料並非利益大於伤害后而被拒的数目。任何人如认为某部门未有遵行《守则》的规定,可要求该部门覆检有关情况。任何人如认为某部门未有適当执行《守则》的规定,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

(二)本局没有收集各部门有关索取第三者的资料在考虑披露资料的公眾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后予以披露的详情。

(三)过去五年,在涉及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统计有关的资料的申请个案中,有十三宗申请在考虑如披露有关资料,可能会令人產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后,部门拒绝披露有关资料。涉及的部门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房屋署、教育局、运输署、运输及房屋局、屋宇署、惩教署和选举事务署。部门是根据《指引》及考虑个別个案的相关因素后而作出有关决定。

(四)受申诉专员管辖的二十二间公营机构中,二十一间已经自愿採纳了《守则》或类似的公开资料指引。我们理解余下的立法会秘书处亦正制订公开资料政策。市民如因上述机构的行政失当以致遭受不公平待遇,可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

(五)申诉专员现正就香港的公开资料制度及政府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主动调查。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亦已就档案法及公开资料两个课题分別成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將全面研究和比较香港与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制度,以便考虑香港应否进行改善措施,以及如需改善,应如何进行。

  政府会配合以上的调查及研究,並会审慎参考这些调查和研究报告,以考虑如何可以进一步改善现行的安排。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