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题:公眾索取政府资料的政策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现时,任何人均可在公司註册处查阅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公司秘书等人士的完整身分识別號码和通常住址。根据去年通过的新《公司条例》,该等资料的披露將会受到限制,而政府现正草擬落实该规定的附属法例。另一方面,申诉专员於本月公布,將会就政府现行的公开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主动调查。就公眾索取政府资料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有公眾及传媒表示,上述限制披露个人资料的新规定將会削弱公眾的知情权和妨碍新闻採访工作,政府会否主动諮询关注此事宜的持分者,並採取適当的跟进措施,以释除公眾的疑虑;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因应申诉专员將进行上述的调查,政府会否立即展开全面检討《公开资料守则》的工作,並要求所有政府部门严格遵守该守则的规定;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立即展开资讯自由法的立法工作,包括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公眾諮询,以建立完整的公眾索取政府资料法律框架;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

  陈议员的问题涉及不同政策局,我代表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就问题第(一)部分,新《公司条例》就查阅公司登记册资料方面引入新安排,是因应二○○九至二○一○年间进行公眾諮询时所收集的意见,一方面要满足公眾取得资料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登记册上超过一百万名现任及前董事的私隱,我们希望在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根据新安排,公眾可查阅公司登记册上的董事通讯地址,和身分识別號码的部分。这些资料连同董事的姓名,可有助查册人士核实该名董事的身分。有关新安排已经由立法会详细审议,並纳入新《公司条例》。该法例於去年获立法会通过。

  为落实新安排,我们现正擬备《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別號码)规例》,当中会订明申请遮盖现存纪录的程序,以及哪些类別的人士可向公司註册处申请查阅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识別號码,和相关的申请程序。在立法会审议新《公司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已徵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並和委员会取得共识,將在有关附属法例內订明公司股东、公职人员(包括执法机构及劳工处),以及清盘人等,可向公司註册处申请查阅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识別號码。

  我们关注传媒最近就有关安排提出的意见,同时亦留意到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支持改善查册制度,以提升公司登记册內个人资料的保障。我们正諮询专员,研究如何擬备有关附属法例。我们会就未来路向继续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並会与立法会跟进。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现时,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资料,可透过《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向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提出申请。《守则》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来,在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持有所要求的资料的情况下,约百分之九十八的申请个案获提供全部或部分资料。现行的安排亦为申请人提供了覆检及向申诉专员投诉的机制。

  政府已在一九九五年发出內部通告,明確订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门均须遵守《守则》的规定。经二○○九年的检討后,政府更新了有关通告,进一步订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门须每年向其负责执行《守则》的指定人员传阅有关通告,確保他们熟悉《守则》的要求和遵行《守则》的规定。此外,我们亦要求各政策局及部门定期就遵行《守则》的情况作匯报,其中包括各政策局及部门接获及处理根据《守则》索取资料要求的统计数据,並且透过新闻公报发表每季度的《守则》统计数字。

  申诉专员早在二○○九至二○一○年,已就政府推行《守则》的成效进行主动调查,其后向政府提出十一项改善建议,包括:

(一)为每一部门已设立的公开资料主任举办更多和更適时的培训,並提醒部门为公开资料主任提供適当的指引,协助他们执行《守则》;

(二)与各部门合作,为其他职员举办更多培训;

(三)为《守则》安排经常性的宣传;

(四)在政府的「公开政府资料」网页上增设运用指引的中文版;

(五)规定所有部门网页必须包含《守则》的简介,並且建立超连结,直接联繫「公开政府资料」网页;

(六)把申诉专员的查讯及调查结果,以及不同部门的覆检个案结果集结成案例摘要,供员工培训及参考之用;

(七)定期更新及再传阅有关通告;

(八)定期更新常问问题清单和过往案例摘要;

(九)为各部门提供意见,確保部门指引清晰准確,內容最新;

(十)不时检討季度报表的格式;以及

(十一)督促那些在申诉专员监察范围內的其他公营机构,要求他们必须採纳《守则》或类似的指引。

  除了立法会秘书处將於短期內按其工作安排发出公开资料指引外,申诉专员的建议已获政府和有关的公营机构全部接纳並予以实施。

  上述措施反映《守则》已提供一个有效制度,让市民索取政府资料。我们留意到申诉专员於二○一三年一月四日公布,继二○○九至二○一○年所作出的主动调查后,再次就香港的公开资料制度进行主动调查。与此同时,律政司司长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公开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將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其中一个委员会会研究公开资料这个课题。我们会认真参考这两次调查和研究所得的结果和建议,考虑是否和如何改善目前的公开资料制度。

  有关问题的第(三)部分,正如第(二)部分所提到,申诉专员將就香港的公开资料制度展开主动调查,而律政司司长亦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会详细检討公开资料这个课题,並对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以便在有需要时就可能採取的改革方案提出適当建议。我们会配合以上的调查及研究,並会在有结果或建议时,审慎考虑这方面的未来路向。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