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二题:对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兼任其他的受薪职位的限制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主席现时同时兼任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召集人。有评论指出,平机会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曾经与政府对簿公堂,反映上述两个职位有潜在的角色衝突,所以不適宜由同一人出任。另一方面,《性別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3(5)条订明,平机会的「主席须为全职成员」,而《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第6条则订明「获委任为(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的人不得在没有行政长官明確的批准下,担任其专员职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职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平机会主席和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兼任其他的受薪职位方面,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的理据为何;及

(二)会否修订《性別歧视条例》的相关条文,使平机会主席在兼任其他的受薪职位方面,受到与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同样的限制;如会,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性別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3(5)及(6)条订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 「主席须为全职成员」及「附表6的有关条文就委员会及其成员具有效力」。该条例附表6第1(2)条进一步订明,「如无行政长官的明確批准,主席不得担任其主席职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职位;或为报酬而从事其主席职位职能以外的任何职业。」

  《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第6条订明,「获委任为专员的人不得在没有行政长官明確的批准下担任其专员职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职位;或为报酬而从事其职位的职能以外的任何职业。」

  《性別歧视条例》就平机会主席及《个人资料(私隱)条例》就个人资料私隱专员担任其职位以外的有酬职位的法定规范实质上没有分別。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