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题:政治委任官员防止涉及利益衝突的措施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发展局局长(局长)的太太持有股份的景捷发展有限公司(景捷公司)所拥有的两个物业,被揭发有违例改建及用作经营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此外,虽然局长表示他及其太太现时没有景捷公司的股份,但据报局长可能透过两间海外註册公司仍对景捷公司拥有控制权。有社会人士指出,局长的职责是为市民解决「劏房」及房屋问题,但其太太持有股份的公司却涉嫌违例改建及经营「劏房」,他们对政治委任官员的品格审查机制及现有措施能否有效防止利益衝突表示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对有待提名担任局长的人选及其家属的品格及资產来源进行审查;若有,审查机制的详情为何,该机制有否审查有关人选或其直系家属有否涉及违例改建及经营「劏房」,以及有此情况时能否通过品格审查;政府有否因应上述事件检討及改善该机制;若有,详情为何;

(二)鑑於局长需要处理市区重建及土地供应的政策,而据报他的亲属有进行买卖旧楼的投资活动,当局有否评估防止利益衝突的措施有否漏洞;以及如何確保各政治委任官员及其家属的私人事务不会与有关的公职產生利益衝突;及

(三)现时的申报制度有否规定各政治委任官员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间接持有的海外註册公司股份,以及有否收取该等公司分发的花红;若有,有关申报的详情为何;以及政府会否主动调查有关的申报內容是否属实;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早前有关发展局局长的太太持有部分股份的景捷公司在旧楼投资上的多则传媒报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论,发展局局长自本年八月以来已多次透过书面声明及会见和回应传媒提问,向社会交代事件。发展局局长从来没持有景捷公司的股份。他太太透过海外註册公司持有景捷公司的部分股份亦已全数售出。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有关股权的变动应会在景捷公司二○一三年的周年报表里反映。作为政治委任官员,发展局局长须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的规定,避免利益衝突。他在八月发声明时亦已承诺与太太在其任职发展局局长期间,除了自用目的外,会绝跡香港的物业市场。当局不会就此事再作出进一步补充和评论。

  就梁继昌议员提问所涉及的其他部分,经諮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和相关的政策局,我代表当局答覆如下:

(一)每位政治委任官员均须接受深入审查。特区政府会向有待提名担任政治委任官员的人选提供深入审查表格,其內容与公务员系统使用的相同。接受深入审查人士须填报详细个人资料、教育背景、参与的社交活动、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员等。受审查者亦须提名两位諮询人,以协助了解其背景、工作、家庭及其他相关的情况。警方会负责审查的工作,在有需要时会请其他执法机构提供资料。审查工作包括会见受审查者、其諮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关记录。

  深入审查制度的成效建基於各有关方面的信任和合作,因此审查制度的具体安排或个案內容、或与此有关的细节资料必须严加保密。

(二)按照《守则》的规定,政治委任官员须时刻严守个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准;確保他们的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並无实际或潜在的衝突;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衝突或潜在利益衝突的个案;以及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向行政长官报告。

  各级政治委任官员在上任后,均须按照《守则》的规定,就他们各种投资和利益以填写订明表格方式作出申报。申报的公开部分存放在各个有关的办公室或政策局的网站上,供公眾查阅。有关部分同时要求政治委任官员提供他们配偶的姓名和职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亦须在申报的机密部分中,提供配偶任职的机构名称。

  此外,政治委任官员属於公职人员,如触犯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可被检控。政治委任官员同时属於《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中的「订明人员」,因此也受《防止贿赂条例》內適用於「订明人员」的条文的约束。《防止贿赂条例》第2(2)条订明,任何人不论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等同该人士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有关条文已载於《守则》內,以提醒政治委任官员。

(三)现时的申报制度规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须就他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资、股份、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东主或合伙人身分,以及如有参与私人公司事务的详情作具体申报。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也须就其以个人或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拥有、但实际由其拥有的投资和利益,或他们拥有受益人权益的投资及权益作出申报。正如我刚才在(二)部分答覆中述及,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配偶的姓名和职业,亦属必须申报的项目。

  各级政治委任官员有责任確保其按照《守则》规定所作出的申报资料內容正確无误。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