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急切质询一题:公职人员接受旅费及折扣(附件)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行政长官於本月二十一日在一艘富豪的超级游艇上通宵逗留並乘搭该游艇返港,他又曾在本月九日与十多名商界名人乘坐由拥有西区海底隧道五成股权的富商提供的私人飞机往返泰国布吉度假,他亦向另一富商以低於市值租用一个位於深圳而市值高达六千一百五十万港元的顶层复式单位供离任后居住。行政长官在回应报道时表示,他已向游艇主人支付相当於港澳渡轮票价的费用,已向安排私人飞机的富商支付相当於客机票价的款项,而他是按市值租金租住上述单位。鑑於不少市民及公务员亦对行政长官乘搭富商提供的超级游艇、私人飞机及租用顶层复式单位的行为深表困惑,担心有利益输送的情况。为了立刻释除公眾及全港超过十六万名公务员的疑虑,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职人员接受富豪邀请乘搭超级游艇及私人飞机是否属於《防止贿赂条例》下的接受利益;若然,公职人员可否以其已支付相同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价作为合理解释;

(二)有何法例禁止公职人员向与政府有公务往来人士承租或购买楼宇时获得优惠;有关法例是否適用於行政长官;及

(三)鑑於现时公务员事务局制订的品行总则中订明「不得有任何令人怀疑公务员队伍是否公正,或令政府声誉受损的活动或行为」,行政长官须否遵守该等总则;若否,公务员仍须遵守该等总则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近日有关行政长官接受朋友款待的多则传媒报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论,行政长官曾荫权已经在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透过亲身出席电台节目及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代发新闻稿,向市民解释。本着对公眾负责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高透明度,行政长官同意在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出席立法会特別答问会,以便他亲身就有关事宜接受议员的提问。

  在回答本问题之前,当局先代表行政长官交代整体情况。

  首先,行政长官感谢传媒报道及议员提问,让他清楚明白市民的期望,作为公职人员不但要清白,是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经过多次反思,行政长官承认他一直谨守的规矩与市民的期望有一定的落差,让公眾失望。他明白有人认为行政长官不应与富豪交往,但也想向大家解释,作为行政长官,实在有需要掌握香港各方面的情势,所以一直以来都与社会不同阶层,包括基层、中產、以至各行各业保持接触。经过这次事件,行政长官表示处事必定会更小心,亦要提高敏感度。

  行政长官成立了五人组成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衝突独立检討委员会」,由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担任主席,检討现行適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及政治委任官员,防止利益衝突的规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报投资、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议。独立检討委员会在约三个月內,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至於行政长官与夫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外游旅程、出售私人藏酒並將全数所得捐赠慈善机构,以及於深圳租住单位的资料,详见附件。

  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当局谨覆如下:

(一)朋友提供私人飞机或游艇接载往返目的地及香港,在法例下可能涉及利益。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公职人员必须获得行政长官批准方可接受。鑑於《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不適用於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为自己接受朋友提供私人飞机或游艇接载订下內部规则,即在没有利益衝突的前题下,可考虑接受邀请,但要向朋友支付相若航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价,以显示特首並无因接受邀请而节省旅费。

(二)公职人员向与政府有公务往来人士承租或购买楼宇获得优惠,可能涉及接受利益,受《防止贿赂条例》规管,但並非绝对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亦可能触犯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行。《防止贿赂条例》的第4及10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普通法下的规定,適用於行政长官。

  陈议员在问题中引述报道,指行政长官以低於市值租用位於深圳的住宅单位,该报道是错误的,行政长官按市值租金租用该单位,並无获得租金优惠。

(三)行政长官並非公务员,因此公务员品行总则对行政长官並不適用。然而,行政长官自愿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的相关规定。该守则的第五章规定,倘若款待基於诸如过於花费;或政治委任官员与另一人的关係;或该名人士的品德等理由,可能造成下列情况:

(i)导致政治委任官员在执行职务方面產生尷尬;或
(ii)令政治委任官员或公职人员的声名受损,

政治委任官员便不应接受有关人士的款待。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