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內容(只有中文) |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十八日)下午出席一个公开场合前与传媒谈话,以下为谈话全文: 记者:(关於大律师公会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声明)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大律师公会在今日中午前就我们提出的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发出声明,由於该份声明是在今日中午左右才发出,所以我们与律政司的同事会仔 细研究。刚才我有稍稍看过该份声明,感觉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不论在內容或措词上,与他们去年发出的声明相比都较为温和。我自己的感觉是,他们对我们就问题的 分析和处理方法的程度深浅,有时只是有些少看法上的不同而已,例如,我留意到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內容中並没有质疑我们的安排的合宪性。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 感觉,律政司的同事会详细研究。我相信在下星期二开始的草案委员会中,我们会有比较多机会与议员一起分析有关法律上的范畴。 我亦想 在此强调,我们的方案是合法、合情、合理、合宪的。合情的原因是,大家会看到,不论是我们在过往收到的书面意见或是民意调查也好,都认为政府需要处理这问 题,这是民意和民情的一部分。同时,民情亦希望我们能够在各样的情况下都可以举行补选,令选民可以行使投票权,所以这方面是合情的。在合理方面,因为我们 提出的方案在政策上影响范围是最小的,限制期亦是最短的,针对点也是一个很窄的范围,所以相信我们作的安排是合理的。在合宪方面,我们已强调,不论是律政 司或是我们在海外聘用的大律师,都认为我们的安排是合宪的。所以,从这数个角度,我希望市民会接受我们的方案,並理解我们背后的一些想法;而立法会现已正 式进入草案委员会阶段,我希望议员亦能接受我们的方案,使其能够获得通过。 记者:但这样就不能避免要举行补选?这会否失去上一任的林瑞麟局长提出有关建议时的原意?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在提出諮询报告时所说,我们不能百分百地「堵塞漏洞」。在某些情况下,若有个別议员坚持用这种方法(辞职引发补选然后再次参 选),补选亦是会进行的,而这亦会动用到一些公帑。但我们提出的这个设计是希望把引发补选然后再次参选的顾虑提高,亦即是说,若有议员有这样的考虑时会先 三思而后行,考虑清楚是否一定需要用这种方法来表达政治立场,抑或有其他方法可以做。若他们愿意三思而后行,使用其他的方法,这样便可以避免补选的產生。 这是我们的方案的设计,因为我们採取一个温和及限制最少的设计,所以无可避免地,在有些情况下是会出现补选的,这方面我们是承认的。 记者:大律师公会指现时提出的建议始终会损害市民的投票权及一些议员的被选举权,而若该建议不能够完全堵塞漏洞,你会否担心结果得不偿失?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法律论据方面,我们当然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再研究。但我觉得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中,对於投票权和参选权方面是有点混为一谈的,或者我再解 释一下。所谓投票权,其实是在法例上界定那些人士可以参与投票。例如现时法例上,一些很基本的界定是:选民要是永久性居民,年满十八岁以上等,这是界定那 些人士有投票权的所谓权限。而所谓参选权,就是在法例上那些人士有资格可以成为候选人。例如在现行的法例上,候选人亦要是永久性居民,但年龄方面则要满二 十一岁以上才可,这是有关参选权的界定。因此,在界定参选权时,我们同时亦令到一些人士不能参选,亦使选民不可以选这些人士。但是在古今中外所有民主制度 中,限制参选权是个必然会出现的现象。 我再举一个例子,例如在美国的总统选举中,美国总统的候选人是必须在美国本土出生的,这是对 参选权的限制,你亦可以说这限制了美国公民的选择,但却没有人质疑过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会因而有所限制。因此,虽然我们现时建议这新设而很窄的限制,市民的 投票权是没有分別的,因为只要有补选进行,市民仍然可以前往投票站投他们要投的票。我们今次提出的方案,的確是限制了参选权,但並没有剥削了市民的投票 权。当然,正如我刚才所说,客观来说可以出来参选的人是会少了,但这正正是这个制度设计的原因──希望能够以这样的做法,使希望透过辞职再补选的议员会三 思而行,这便是这个制度设计的精神所在。 记者: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內容中亦指出,是否「漏洞」应交由法庭决定,而不应由政府率先界定何谓「漏洞」,你对於这看法有何回应?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当然尊重他们的看法,而律政司亦需要就这方面作详细研究。但我们自己所收到的法律意见──在諮询报告书的第六章,彭力克勋爵亦有提 过,在处理这些有关选举制度设计的案例中,法庭会把限制的范围和政策交回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商议的。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商议时,法庭是愿意给予最大 的自由度和酌情权。所以,双方是各有其道理的。正如我刚才说的,由法庭交予立法机关决定有关的限制范围,这方面我们会在下星期於立法会內再次强调。 记者:会否考虑要求维持原来的制度?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若我们的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立法会的选举制度便当然会维持原来的制度。但正如我刚才在开场发言中说,我相信我们的安排是合情的,因为符合市民的期望;亦要做到合理、合宪的,希望市民会谅解和接受,从而让议员看到该方案的合理性,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 记者:现在方案仍未获立法会通过,但已受到很多质疑。你会否担心即使通过,最终亦会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介绍这方案时,已说过我们已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可能会有人对这方案提出司法覆核。由於我们已有充分的准备, 所以对法律的合宪性上这方面要做比较充足的工夫。所以,律政司司长及其同事和我们在英国聘用的大律师,都很慎重和小心地考虑这点。我们两方面的结论是,现 时提出的这个限制最小的方案是合宪和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的,所以我们有信心可以抵御司法覆核的挑战。 记者:大律师公会认为,假若议员因健康问题,或由於牵涉案件而被迫要辞职;若稍后健康好转,想再参选,却也不能做到...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有关健康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若因健康问题而不能履行立法会的职务,这些情况並不属於我们现时提出的建议之下的限制情 况范围內。我们现时提出的限制范围只包括所谓自愿辞职的,若因其他原因,包括健康的理由而在其他条文下所引起的出缺,则並没有相应的限制。 记者:那即是牵涉官司的情况亦一样?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这些也是一样,都是另外的出缺情况,不会有我刚才所说的参选限制。我再次强调,我们的限制只是在一个很单一的范围──就是自愿辞职的。只有如前年发生的「五区补选」那种情况下,我们才会施加这种限制。 记者:就辞职再补选的问题,一位议员辞职后,由党內另一人补上再选,最后该党也会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方案便不能堵截这种情况?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是的,是不能堵截这种情况的。但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就此也说得很好,若有这种情况,我们的安排当然是不能堵截的,但选民可能会用手上的一票对该政党表达不满。大律师公会有提出这方面,而我是很认同大律师公会这看法的。 记者:大律师公会对政府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建议不是完全认同的,政府有甚么看法?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大律师公会今 日中午左右发出了声明,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和律政司的同事当然会要用些时间来仔细研究,详细的回应要待星期二开始的立法会草案委员会中向大家交代。我自己初 步看,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內容和措词都是比较温和的,相比以往的看法是较属於意见上的不同,而我相信对法律上基本原则的分歧亦不是太大的,但详细的回应要待 我们的同事来说。我再强调我们的方案是合情、合法和合宪的。该方案合情,因为它符合民意的要求──既要堵塞漏洞,亦同时要保留补选和保障投票权。它也是合 理的安排,因为我们的建议是把限制缩至最细、年期亦缩至最短。我们的建议亦是合宪的,律政司和彭力克勋爵都认为合宪性是没有疑问的。我留意到大律师公会的 声明亦没有指我们的方案是不合宪的。当然他们在当中亦提出了一些疑问,我自己看到他们是有点疑中留情的,我会再详细研究,相信日后亦会有机会和议员及大律 师公会的朋友再交流。 记者:你认为大律师公会今次的態度较为温和,对將来爭取他们──就算不是支持──但最少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对是否有些希望?而他们针对的所谓「剥削市民的选择权」,政府在此方面有没有商討的余地? 政 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这是两方面的事宜。我在较早前曾与大律师公会主席有非正式的会面,向他解释了方案的思路和考虑。会面的气氛良好,大家都同意若就这些 问题,或甚至其他政策上有需要与大律师公会交流的话,其用语是:他们的门户永远都是大开的,因此我相信我们会与他们保持沟通。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今次的声明 內容是用了很多心机和时间研究政府的建议后才作出的,因此,为了慎重起见,我不適宜现时作正式的回应,需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去看看先研究。你第二个问题是甚 么? 记者:关於市民的选择权收窄了的问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其实我刚才都答了些。在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到要保 障永久性居民两种权利,一种是选举权,大家俗称的投票权;另一种是被选举权,或俗称参选权。在此两方面的权利,都是有相应的限制。譬如就投票权来说,香港 现时是比较宽鬆,即是说十八岁以上的永久性居民都可以投票的。在参选权方面的限制比较多,除了是永久性居民外,年纪是需要二十一岁。像我们现时正在筹备的 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年龄甚至要在四十岁或以上的。因此,就参选人的限制而言,不论古今中外,不同的民主制度的要求都是较高的。我在以往的记者会中亦有提 及相关的原因,对参选人资格的提高,是因为他们在选举胜出后的权力、责任和对社会的影响都是较多的,大家因此都认为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是合理的。但施加限 制参选的权利,自然会將能够成为候选人的数目相应地减少,这是必然的客观效果。但减少了可以参选的候选人数目不代表剥削了投票权,以区议会选举为例,只要 是十八岁以上的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投票;而在立法会补选时,亦不会因为参选人的数目有所限制而影响市民的投票权利,只要补选继续进行便可以。我早前亦曾举一 个例子,在美国的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的参选权是有限制的──需要是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才可,但限制了参选权並不代表限制了投票权,在美国亦没有这些论 述。因此,我相信就这方面,大家仍可以进行法律理据的商討的。正如我曾说,我承认我们的方案是对参选权有限制的,但目標就是透过这限制而令想引发补选然后 参选的议员三思而后行,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这就是我们设计的方案最精髓的地方。 完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