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选民登记制度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最近,传媒广泛报道上月六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出现大量怀疑种票个案。审计署於二○○六年十月发表的《审计署署长第四十七號报告书》提到:「由於没有核实选民的住址,因此没有足够证据確保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的资料正確无误。在极端的情况下,由於可能会发生种票事件,选举的公平可能受到损害」,並且建议选举事务处实施查核机制,抽查核实选民登记册上的选民住址。选举事务处回应,查核机制涉及资源,会先评估才决定適当落实审计署建议的方法。另外,选举事务处会把选民纪录与入境事务处和房屋署备存的资料核对,更新选民地址,亦曾与多个政府部门联络,研究一起进行资料核对是否可行。这些政府部门提出转移个人资料可能违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条文,但该处仍会继续进行研究。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月的区议会选举后,至今共接获多少宗涉嫌种票的投诉;选举事务处发出多少封书面查询;警务处和廉政公署又分別展开了多少宗调查;有关进展为何;

(二)有否落实审计署於五年前的建议,用抽查方式核实选民地址;若有,详情及涉及的资源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选举事务处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选民资料核对时,如何避免违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条文;有关评估工作进展为何;有否作出上述选民资料核对;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一)自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后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为止,选举登记主任共接获约五十宗直接投诉。选举登记主任完成初步跟进的个案,涉及约为一千八百个选民,当中因为没有表面证据指称选民並非在登记住址居住而无须跟进或投诉內的资料不足因而无法跟进的个案,共涉及约六百五十位选民。在同一时期內,选举登记主任共发出八百八十五封查讯信件,要求相关的选民提供地址证明,以確认有关选民是否仍然居住於登记的地址。如上述信件未能投递而遭退回,或有关选民未有在限期前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有效地址证明,选举登记主任会把有关个案转介执法机构调查。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A章)第22(1)条,任何人申请成为选民而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是虚假的任何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是不正確的任何陈述,或明知而在该等申请、回应、回答、请求或通知书中漏去任何要项,即属犯罪。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1)(b)条,任何人已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他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或明知而不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关键资料,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

     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警方共接获三十八宗涉嫌违反有关法例的举报,並拘捕了八名涉案人士。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廉政公署共接获二十七宗涉嫌违反有关法例的投诉,並拘捕了二十三名涉案人士。

(二)因应《审计署署长第四十七號报告书》中的建议,选举登记主任现时每年都会检查正式选民登记册,找出所有有七名或以上登记选民的住址。除非是理据充分或经核实的个案(例如安老院),否则选举登记主任会致电或发信要求有关选民確认其住址记录。如某一选民確认已迁离该住址,或向他发出的確认信件无法投递,选举登记主任会將他纳入该选民登记周期的查讯过程內。如选民未能在查讯信件列明的限期前提供书面確认或更新地址,他的名字將被纳入该选民登记周期的遭剔除者名单內。

     自二○○六/○七年起,选举登记主任就以上的措施查核了共二千二百五十个有七名或以上登记选民的地址,涉及约二万九千名选民。现时,选举事务处利用现有资源和人手进行该项核实调查的工作。

(三)根据我刚才提及的选管会规例的第6(1)条,选举登记主任可为擬备选民登记册,要求任何公共主管当局提供他所指明的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第30(1)(a)和(b)条,除非及直至属核对程序的標的之个人资料的资料当事人已就进行该核对程序给予订明同意,或除非及直至专员已根据第32条就进行该核对程序给予同意,否则资料使用者不得进行有关个人资料的核对程序。

     选举登记主任有与多个政府部门研究进行资料核对程序的可行性。现时,在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的同意下,选举登记主任每年与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及民政事务总署就已登记选民的地址进行互相核对资料的工作。另外,作为与入境事务处的常设安排,在取得有关人士同意的情况下,选举登记主任会把已登记选民的住址与智能身份证申请人的住址核对。

     在订定这些安排时,选举登记主任有遵守《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要求。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