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题:核实选民登记资料(附件)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就刚结束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选举事务处寄出的投票通知卡(通知卡)被大量退回,显示选民所登记的住址资料可能有误。另外,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条,如果任何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二○○七年区议会选举、二○○八年立法会选举以及二○一一年的区议会选举,邮寄给已登记选民的通知卡中被退回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別为何;

(二)有否了解第(一)项的通知卡被退回的原因;若有,详情及跟进情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在二○○七年和二○○八年的选举后,有否就退回的通知卡进一步核实有关选民的资料;若有,当中经核实为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的选民人数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二○○七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市民因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选民登记资料並其后在选举中投票而被检控;当中被定罪的人数和判罚分別为何;

(五)现时由选民登记开始至正式投票的过程中,有何程序证实选民的资料正確无误;当局会通过哪些程序把登记的住址资料有误的选民从正式选民登记册內剔除,平均所需时间多久;长居內地又没有香港住址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登记为选民;及

(六)有否检討及考虑改善现时的选民登记制度,从而確保市民所登记的资料属正確无误;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就二○○七年区议会选举、二○○八年立法会选举及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邮寄给已登记选民的投票通知卡和自动当选通知书中被退回到选举事务处的数目及百分比见附件。

(二)投票通知卡或自动当选通知书由於无法透过某选民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住址投递至该选民,会被香港邮政退回至选举事务处作出跟进。选举事务处会致电联络有关选民,查询他们是否仍然居住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住址。如果有关选民已经搬迁,选举事务处会提醒他们须在下一年度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或以前(区议会选举年为八月二十九日或非区议会选举年为六月二十九日)更新其住址资料,否则其姓名將会在该下一年度编製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剔除。如上述选民一直未有更新其住址资料或选举事务处未能透过电话联络有关选民,选举事务处须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A章)第7条,以掛號邮递方式发信给这些选民进行查讯程序,以確定他们是否已迁出现行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所记录的住址。如在查讯信件列明的限期前没有收到选民的確认回覆或更新登记住址的申请,选举事务处便会把这些选民登记资料纳入该下一年度的「遭剔除者名单」內,供公眾查阅。若有关选民仍没有根据法例在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前提出申索或更新地址资料的申请,他们的姓名便不会载列於该下一年度编製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內。

(三)在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和二○○八年立法会选举后被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和自动当选通知书,选举事务处均有按答案(二)所列的程序作出跟进,包括致电联络有关选民查询他们是否仍然居住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住址,提醒他们向选举事务处更新住址资料,以及向未更新住址或未能联络的选民发出查讯信件。就未有在更改登记资料法定限期或以前更新住址的选民,选举事务处已將其姓名在相关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剔除。

(四)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条,任何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他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根据廉政公署提供的资料,由二○○七年至今未有任何人士就区议会选举、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或行政长官选举中作出上述舞弊行为而遭检控或定罪。

(五)当局十分重视维持选举的廉洁性,確保选举会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合资格人士在填报地方选区选民登记申请表/更改住址通知书时,须要签名確认在申请表上提供的住址为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在申请表首页亦已刊载了提醒申请人的字句,列明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虚假或不正確的陈述,或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即属违法。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541A章)第22(1)(a)条,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

  选举事务处在处理选民登记申请时,如遇有怀疑的个案(例如地址资料不齐全或疑似商业地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详情。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资料,选举登记主任可决定不进一步考虑有关申请。选举登记主任如怀疑申请人可能在申请表格內提供虚假的住址资料,会將个案转交相关执法机关作出调查。选举事务处在完成处理申请后,会向选民发出確认通知书。选民如发现其登记资料有任何错误,应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作出修正。

  根据现行法例要求,选举登记主任必须提供临时和正式选民登记册予公眾查阅。公眾可以就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记项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申索或反对。任何人如发现选民提供虚假的登记资料(包括呈报的住址並非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可向选举事务处作出举报,选举事务处会跟进有关个案。如有需要,会將个案转交相关执法机关作出调查及跟进。

  此外,选举事务处亦会定期查核有七名或以上登记选民的地址,该处会透过电话查询及进行查讯程序,以確定他们是否居住在其登记住址。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条,如某人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册中的选民,则该人在提出该申请时,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呈报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的地址,是否符合登记资格要视乎个別个案的情况而定。选举登记主任如有合理理由而信纳该选民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最后向该主任呈报的住址,不再是该选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选举登记主任可从地方选区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內將该选民的姓名略去。

(六)当局十分重视需维护一个诚实及公正的选民登记制度。同时,选民登记制度亦须便利市民进行登记,以行使他们所享有的投票权。现时有適当安排让已登记的选民更新其登记资料,及有上述內部措施,查讯及覆核登记资料。当局会检討现有的安排,考虑优化措施,及对任何违法的行为严肃处理。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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