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选举安排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求助个案,指有留院接受治疗的合资格选民,分別在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日被医院以健康理由,拒绝批准外出投票,选举事务处亦无相应行政措施协助这批选民。就协助无法独力完成投票程序的选民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选举事务处会否在以后的选举中派员到所有医院协助住院选民投票;及

(二)选举事务处会否作出相应安排,协助居於安老院舍並行动不便的年长选民在选举日投票?

答覆:

主席:

(一)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规例)(第541F章)第34(1)条,在每项有竞逐的选举中,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在投票日前十天或之前,向每名选民发送投票通知卡。规例第34(3)条进一步订明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在投票通知卡上述明有关选民必须在哪一个投票站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亦载有类似条文。

  为方便选民投票,选举事务处会在向每名选民发出的投票通知卡中,夹附获派投票站的位置图。上述安排適用於所有选民,包括留院接受治疗的选民。

  选举事务处曾根据於惩教院所设立专用投票站的经验考虑可否於医院设立投票站。根据设於惩教院所的专用投票站的投票安排,选举事务处须预先编製选民登记册摘要,供专用投票站的票站人员核对有关选民的投票资格。该处亦会作出特別安排更新这些摘要,以反映投票日的情况。

  然而医院与惩教院所的情况不同,一般於星期日举行的投票日,惩教院所一般是不会有选民入狱/出狱的;而医院却可能有不少病人进出。由於医院病人的流动性甚高,即使投入庞大的人力物力,亦不可能在投票日更新有关的选民登记册摘要。在这情况下,有可能会有病人在医院投票站投票后,再到其所获编配的一般投票站进行重复投票。另一方面,亦有可能出现选民在一般投票站投票后入院,並在医院投票站重复投票。

  再者,即使於医院內的某些指定地方设立投票站,医院內的选民仍须到该指定地方投票,因身体状况不宜离开病房的病人,亦未能受惠於这项安排。假如票站人员到每张病床分发选票,让病人於病床上投票,则较难確保投票的保密性。而医院如调派医护人员协助病人投票,亦会加重医护人员的工作负担,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

  最后,医院有可能在接近投票日时或在投票当日爆发传染病而不宜在內设立投票站。选举事务处將难於短时间內找到合適替代的投票站。

  总括而言,目前看来於医院设立投票站在现阶段实际上难以实行。

(二)根据规例第33(3)条,总选举事务主任须分配予选民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內接近该选民的登记住址的投票站。

  如选民属残疾人士,或须用轮椅进出,而其所获编配的投票站不方便使用轮椅或残疾选民进出,可於投票日五天前透过电话或传真向选举事务处申请重新编配到另一个方便他们进出的投票站。申请人会被编往一个接近其住址並適合使用轮椅或残疾的选民使用的投票站。如情况许可,选举事务处亦会透过香港復康会为使用轮椅或残疾的选民安排復康巴士服务,接载他们来往投票站。上述安排適用於所有选民,包括居於安老宿位、行动不便的长者。

  一直以来,选举事务处在每次选举中均尽力物色適合使用轮椅或残疾人士使用的场地作为投票站。而在可行的情况下,选举事务处亦在一些非无障碍投票站加设临时斜台,使有关投票站可供行动不便的选民使用。在刚过去的区议会选举,超过九成的投票站均方便行动不便或使用轮椅的选民进出,较以往选举为多。

  我们当然会继续致力完善相关的选举安排。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