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对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声明的回应:当局对最终建议方案持开放態度

  就传媒对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的声明的查询,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作以下回应:

  「政府现正就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安排諮询公眾。我们欢迎公眾和各组织的意见,以及大律师公会就此作详细回应。我们会审慎考虑收集到的意见。

  由於大律师公会的回应中有数点牵涉到若干重要原则和法律要点,我们决定就此作较为详细的回应。

  当局並不认同大律师公会指称我们已选定方案二为首选方案。当局尚未决定最终立法方案。目前公眾諮询仍在进行中。我们会確保最终採纳的方案符合《基本法》。

  諮询文件载述了每个方案的一些利弊,以方便市民討论有关建议。至於方案二以外的其他方案,我们必须强调,这些方案或是建基於法案委员会委员、学者及市民(当中亦包括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所提出的建议,或是参考外国的做法。

  当局认为方案二是合法和合理的。由於律政司早在公眾諮询开始前已向法案委员会提交详尽文件,而该文件亦与諮询有关,因此该文件被载列在諮询文件內的附件五。儘管如此,諮询文件亦同时载列对这方案的批评,以及方案可能存在的缺点,供公眾考虑。事实上,諮询文件中亦有特別提到有关大律师公会就单一候选人名单的批评。(见諮询文件第4.13段。)

  公眾可將所有相关意见(包括与法律问题有关的意见)作为相关考虑因素,以决定支持哪一个方案。再者,不同方案的细节可作修订,这有助消除或减轻任何有关法律不明確的疑虑。

  就最终建议方案,当局会继续持开放態度。

  大律师公会批评諮询文件附件五第1(a)段以下理据是没有作出阐释的论点:『递补机制不会仅因为没有用补选方式填补空缺而构成有违宪法地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事实上,第1(a)段第一句指出『补选並不是填补空缺的唯一合法方法』。諮询文件第1.15(a)段已交代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而第1.10段亦交代有关原则的討论,正支持上述论点。

  第1(a)段进而指出『《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均没有要求立法机关的空缺议席必须由补选填补』。

  大律师公会指出除非有强而有说服力的理由,否则不能改变现时由补选填补立法会出缺议席的制度。然而,《基本法》第二十六条所载的选举权利並不是绝对权利,只要限制是依法规定和相称,有关权利是可受到限制的。目前的諮询正正为了听取公眾的意见及研究是否有足够理据对法例作出修改。立法机关有宽阔的酌情权决定甚么是相称、合理和有理据。

  我们注意到大律师公会重申其早前就有关2010年的情况是否一个『问题』,或是否有足够理据对法例作出修改,所表示的关注。

  当局强调政府和立法机关有权视立法会议员辞职藉此引发补选,以期在补选中寻求参选和再度当选,为滥用程序。

  正如諮询文件第1.01-1.02段所述,2010年的辞职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上有意见要求政府检討现时填补立法会出缺议席的安排,以处理有关问题。多项民意调查显示,相当多的市民支持堵塞这个漏洞。

  我们已强调,政府的关注並非2010年所谓「公投」所期望聚焦的政治议题,而是该些辞职並透过补选寻求再次获选的行动(不论基於甚么理由),会为选举制度及公眾所做成的不利影响(如諮询文件第一章所列)。

  无论如何,公眾可就这是否一个需要堵塞的漏洞表达意见(见諮询文件第5.06段—这是第一条问题)。

  诚然,在过去数年,议席空缺均是透过补选填补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名单比例代表制只是自1998年开始普遍应用於香港。此外,在2010年以前,於任期中出现的议席空缺均只涉及单一议席空缺,而出现空缺的时段均相隔甚远。在2010年发生的情况则极不寻常及具爭议性,这自然引申到须重新审视相关的选举法律原则,这亦涉及较阔的问题—即现时补选的安排是否在名单比例代表制下填补议席空缺的最合適方法。

  諮询文件中提及使用候选人名单填补在比例代表制下出现空缺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及理由。这些司法管辖区中,不少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推定这些做法不符合《公约》是错误的。因此,香港亦可以考虑採纳类似的方法填补议席空缺。

  在大律师公会回应中的第17段,公会质疑政府指现行补选制度会令比例代表制加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元素的说法是否正確。公会引述在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空缺的情况下,將会以名单比例代表制进行补选填选空缺。然而,这个假设的情况极为特殊,亦未曾在香港发生过。现实情况是,自1998年起举办的补选,每次均只涉及单一议席。

  至於有关单一候选人名单的情况,我们应考虑到整体选举制度的设计,我们亦不能忽视有问题须以法律修订处理。在新制度落实后,若有候选人选择以个人名单参选,而选民选择投票给这些候选人,他们均知悉若议席出现空缺可能出现的结果。我们认为,若有关单一议员离任,应可採纳最切合名单比例代表制精神的安排,替补空缺。

  当局正在听取公眾的意见。我们会仔细考虑所有收集到的意见和小心进行研究。在完成諮询工作后,政府会发表报告,並计划在2011年至2012年立法年度內恢復及完成立法工作。

  政府会確保最终向立法会提交的建议合宪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