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 |
政府今日(四月十二日)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其中一项擬议建议將二○一二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由950万元提高至1,300万元。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说:「建议修订考虑到限额自二○○一年订定以来,物价上升了百分之十二点八,同时亦顾及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的委员数目由800名增加至1 200名,以及经修订后的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对竞选模式所带来的影响。」 「预料行政长官候选人需要动用更多人手和资源,举办更多地区及全港性的宣传及竞选活动,以解释他们的政纲。」 立法会在三月初通过的《2011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修订了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制度,將候选人从所投的有效票总数取得过半数便可当选的现有规定,改为须取得超过600张有效票才可当选。 林瑞麟说:「在经修订的选举制度下,预期行政长官候选人將需要加强拉票活动,以爭取更多选委会委员投票和支持。」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中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现时950万元的限额,自二○○一年订定以来未有作出任何调整。 政府亦检討了二○一一年十二月举行的选委会界別分组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由於界別分组的选民基础没有重大改变,加上在二○○六年举行的上一次选举的平均开支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建议选委会界別分组选举现有的选举开支限额维持不变。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选举委员会)令》中规定选委会界別分组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现时的限额由10万元至48万元不等,视乎各界別分组的选民基础而定。 完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