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六题:《种族歧视条例》执行情况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幼稚园学生在参加一所小学的入学试时,因为在其中的「中文活动」环节中取得零分而未获取录,但在该环节中,校方的面试人员並没有向该学生提问。该名学生的家长於去年十一月向教育局求助,但得不到满意的答覆,后来再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求助,而平机会认为该个案可能违反《种族歧视条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教育局共接获多少宗有关学校收生时歧视少数族裔学生的投诉;这些个案当中,由教育局跟进的有多少宗,教育局没有跟进而投诉人转向平机会求助的有多少宗;

(二)政府有否就《种族歧视条例》进行检討,以期提高学校收生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对少数族裔学生的歧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考虑针对与教育有关的种族歧视行为加重罚则;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三年,教育局共接获两宗有关学校收生时歧视少数族裔学生的投诉,两宗投诉教育局均有跟进。其中一宗相信是问题中提及的个案。而另一宗个案局方已在二○○八年十一月覆函投诉人,其后投诉人並无跟进。

(二)《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第26条禁止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作出歧视行为。该条规定,若学校拒绝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该人的入学申请,或在取录学生时提出的条款上作出歧视,即属违法行为。

  教育局已就收生事宜为学校提供指引,要求学校订定收生准则及范围、遴选程序等,並需妥善知会家长。此外,教育局亦向学校发出通告,提醒学校收生时要注意相关条例,包括《种族歧视条例》。

(三)现时若有机构或人士在提供教育服务时作出种族歧视行为,受屈人可向平机会作出投诉,並在平机会协助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个案未能成功,受屈人可向平机会申请协助(包括法律协助),以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受屈人亦可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就违法的种族歧视行为直接提出民事申索。

  法庭可提供补救,包括命令不得继续进行违法的歧视行为;判处答辩人向申索人支付损害赔偿,用以补偿申索人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命令作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故此,《种族歧视条例》已对教育服务方面的种族歧视行为有適当的惩处。平机会会继续向社会各界,包括教育机构,推广不同种族人士之间的平等。而教育局亦会继续为学校提供指引,提醒他们在提供教育服务时要注意《种族歧视条例》的规定。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