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三题:保障私隱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四年年底发表《侵犯私隱的民事责任报告书》和《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为报告书》,提出立法保障市民「合理私隱期望」的民事权利;立法会亦於二○○六年十月十九日通过「立法规管偷拍行为」的议案,但有评论指出,至今侵犯私隱的情况未有改善。今年六月中旬,发生女艺人及其母亲在家中被偷拍的事件,令保障公眾人物私隱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法改会发表上述报告书后,政府採取了甚么措施加强保障市民的私隱;

(二)有否计划透过民事法保障市民的合理私隱期望;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透过民事法限制任何人无理宣扬另一人的私生活;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市民私隱,因应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对保障个人资料私隱的日益关注,政府在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私隱专员)的协助下,全面检討了已实施十多年的《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並於去年发表諮询文件,就各项检討建议諮询公眾。在考虑过收到的公眾意见后,我们於上月中发表公眾諮询报告(諮询报告),並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隱,包括订立多项新的罪行及制裁及提高现有罪行的罚则。

  在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的《侵犯私隱条例的民事责任》和《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为》报告书方面,社会各界对报告书的建议反应不一,意见分歧。报告书內的一些建议亦极具爭议性,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概念(例如如何界定「合理私隱期望」及「无理宣扬当事人私生活」),在决定未来路向时,我们必须取得社会共识,平衡个人私隱及新闻自由等不同权利。

  法改会发表的有关私隱事宜的报告书当中,以「缠扰行为」报告书的爭议较少,故此,我们会首先处理该报告书。该报告书建议制定法例,订明作出导致他人惊恐或困扰的连串行为属刑事罪行及民事过失。我们正深入研究该报告书的內容,以小心处理报告书內的建议对新闻自由的影响,及外地有关法例的发展,例如外地如何就集体缠绕行为进行规管等。我们会在未来数月为筹备公眾諮询作出实务安排,並计划於二○一一年年中展开公眾諮询,这是跟进相关法改会报告书的重要一步。

  在现有法例方面,现时,任何资料当事人因任何资料使用者就关乎他的个人资料违反《私隱条例》下的规定而蒙受损害,有权根据《私隱条例》第66条就该损害向有关的资料使用者申索补偿。他亦可考虑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有关侵害他私隱权利的行为继续发生。

  为对受屈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支援,我们在上述的諮询报告中建议授权私隱专员为有意根据《私隱条例》第66条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以申索补偿的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当中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及担任申请人的法律代表。这將有助加强对市民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