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题:立法会功能界別和法定团体的划分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部分法定机构及海外机构可登记为立法会功能界別的选民,因而亦可登记为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別分组的投票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已登记为立法会功能界別的选民或选委会的界別分组投票人的法定机构及海外机构的资料,包括名称和所属界別或分组;

(二)该等机构可以成为立法会功能界別选民的理据是甚么,以及政府会否考虑修订相关的法例,改变该状况;若会,有关工作的详细计划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鑑於各法定机构的部分成员由政府委任,政府有否评估,容许法定机构成为立法会功能界別选民,有没有使市民觉得行政机构透过选举干预立法机关,甚至可能抵触《基本法》的规定;若评估的结果为有,政府会否修订法例;若评估的结果为没有,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

  对陈淑庄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立法会条例》订明在每个功能界別中哪些人士或团体有资格登记成为该界別的选民。根据二○一○年选民登记册,现时共有一万六千零三十九名功能界別团体选民,另有二十万九千六百名有关界別的个人选民。

  作为国际城市,香港的外向型经济体系一向以开放及自由见称。我们理解团体选民当中有个別的外国驻港机构或办事处,由於属《立法会条例》中列明的商会或组织的合资格会员,所以可登记成为有关功能界別的选民。至於个別的法定机构方面,也因为它们不同的服务范围,而成为有关功能界別的选民。现时共有超过二十二万名功能界別选民,我们並没有就这些机构或办事处存有全面的资料。

(二)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各个功能界別和法定团体的划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提出並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现时的《立法会条例》已按《基本法》规定经过了立法程序。而我们在制订及其后修订该条例时,都有徵询法律意见,有关的草案亦经立法会的小心审议。现行的功能界別的组成及选民基础是符合《基本法》及相关选举法例的。

(三)按照《立法会条例》,属功能界別选民的团体须挑选一名合资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作为其获授权代表,以在有关的功能界別选举中投下该团体选民的选票。香港的选举一向都在公平、公正及诚实的情况下进行。所有选民,不论是法定机构或其他团体选民,都可自由及保密地按其本身机构的意愿投票,政府绝对不会干预有关团体选民的投票事宜。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