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出席电台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今早(十月十九日)出席两个电台节目谈加强《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对个人资料私隱保障的立法建议。以下为黄静文在节目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各位,大家早。或许我藉此机会谈一下今次的諮询报告內提出的建议、背景及考虑(因素)。《私隱条例》是在一九九五年时制定,社会上在过去十多年有很多方面的不同发展,包括科技方面等,所以政府认为有需要进行检討,希望可以加强法例对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

  而刚过去的暑期,也发生了一连串企业將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进行直接促销的事件,引起社会上的高度关注,所以今次在諮询报告內提出一些新的建议,加强在这方面的规管。而规管模式方面,也有很重大和根本转变。

  根据法例,现时如果有资料使用者违反法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私隱专员)可以发出一份「执行通知」,但这不是罪行;如果资料使用者违反了「执行通知」,这才是罪行。

  政府在社会上收到很多意见,包括立法会议员的意见,认为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在违反时就应即时视为罪行。所以就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或市民大眾非常关注的做法,我们今次建议採取这做法。

  在諮询报告中提出数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是指如果有资料使用者或企业把客户资料转移进行直销时,应给予客户机会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而其后把该些资料转移用作直销,这便是一个罪行。

  另一个建议的罪行是,如果有资料使用者打算出售该客户的资料时,应先通知该客户,及让该客户有机会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没有这样做,也建议属於一个罪行。这些是非常严厉的立法建议,对在《私隱条例》下採取的做法有重大和根本性的不同,所以我们很希望听取社会上的不同意见,尤其受影响界別的意见,好让社会上有充分的討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政府才再作决定。

记者:刚才听到有听眾提到,期望將检控和调查权归由私隱专员公署。当局是否担心令到公署的架构可能太臃肿,所以不作这建议?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最重要或最基本的考虑,其实不单在私隱的范畴,在其他的范畴亦是一样。一般来说,刑事调查权是属於警方,然后是否提出检控就由律政司负责。所以我们认为把不同权力分配给不同机构,可以有制衡作用,也避免把所有权力给予单一的架构或机构,令他们权力过大。政府去年进行公眾諮询时,大部分的回应者也是支持现时行之有效的做法,不希望专员公署权力过大,所以今次建议维持现有安排,这是我们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考虑。

记者:现时有些说法指即使修例后,公署仍然是「无牙老虎」。你可否解释一下为甚么你认为它不是「无牙老虎」?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首先政府不认为专员公署是「无牙老虎」。今次在暑期期间揭示一连串转移客户资料进行直销的事件,令政府有机会重新检视法例条文,认为有空间可以在法例上再作清楚说明,到底企业要进行这些行为时,第一,它们要遵守甚么规定;第二,清楚说明如果它们不按规定做事,会有甚么后果、罚则。政府认为如果今次提出的立法建议最后得到社会主流意见认同,在法例通过並生效后,对於处理像今次的一连串事件,其实帮助已经很大。而今次大家也留意到,专员提出,基於现时条例所限,他不能发出「执行通知」,將来如果再发生同类事件,根本已是刑事罪行,所以问题已得到处理,不一定是要由专员自己有刑事调查或者检控权,才可以处理到这问题。根本今次这事情,最重要的元素或因素不在於专员有否权力进行刑事调查或检控。

  另一方面,政府在今次的諮询报告有一项建议,授权专员可以为受屈的当事人──如果有资料使用者违反《个人资料(私隱)条例》內的规定,而有人感到受屈──可以向专员申请,由专员提供法律协助,让他可以循民事途径申索补偿。如果这建议可以落实,会对资料当事人的保障大大提高。

记者:估计在修订后新法例最快可以在何时实施?如果需要年多至两年的时间的话,在此期间对市民有甚么保障?因为现有的法例是有不足之处。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我们现在的时间表是先进行直至今年十二月底的进一步公眾討论,隨后政府会尽快將收集所得的意见分析和整理。在听取公眾意见后,我们会根据预备採纳的建议草擬修订条例草案,希望在下年暑假休会前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立法会议员十分关注此项事宜,我相信他们会积极审议条例草案,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其后,我们便可以准备实施新规定,当中包括私隱专员可能需要更新目前就直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指引,以反映新规定,新法例便可以予以实施。

  我们希望可以尽快进行相关工作,但当然是要看立法会需要多少时间审议有关法例,以及有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刚才我提及的指引,因为该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提供实务性指引,让企业了解如何做才符合法例下的新规定和要求。

  在新法例实施前如何保障个人资料方面,私隱专员昨日已发出了一份关於直接促销中使用和收集个人资料的新指引,提出了一些很清晰的建议,让企业知道在打算於直接促销中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时有甚么良好的做法,所以如果企业能够加强符合私隱专员的意见去做,便可以大大提高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另一方面,私隱专员亦会进行一些宣传、工作坊,协助企业作出符合指引的良好做法。

  政府亦看到在八达通事件后,不单八达通已停止有关的活动,相关的行业亦暂时停止同类活动,希望检视本身的做法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无论市民大眾、议员或关注团体的关注,及私隱专员的执法行动,都是有效果的、並且是有即时效果的,令企业將一些可能不太清楚是否符合规定的作为暂时停止,先作细心研究及改善,然后再继续。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连串的事件对於整体保护个人资料私隱是有大大的帮助。

记者:可否谈谈有关「网上起底」方面,刚才亦有提及即使在修例后,这项法例都未必適用於「网上恶意起底」的行为,是否可以再解释清楚?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刚才我解释过,现时諮询文件的建议是如果有人披露一些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资料来作出恶意用途或从中取利,政府是建议成为新的罪行。我们建议这项新罪行的背景是,由於过去有些情况是一些公司的僱员在未得到公司的同意下取得公司(客户)的(个人)资料,可能是售卖予第三者。政府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建议成为一项新的刑事罪行。我们是基於这背景而作出相关建议。

  如果涉及「网上大起底」或是欺凌行为,现时根据《个人资料(私隱)条例》,是有六条保障个人资料的原则。如果在使用个人资料时,应该是根据当初在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所以如果有人使用这些资料的范围並非如当初收集资料时的目的,或並非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是得到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否则即已违反了保障资料使用的原则。换言之,如果发生了这些事情,受影响的人士是可以向私隱专员作出投诉,如果私隱专员真的认为资料使用者违反了《私隱条例》中的保障资料原则,他可以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是可以要求资料使用者立即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作出补救或纠正的措施。因此在这方面,目前的条例已可以处理。

记者:有关政治人才的「旋转门」,在《施政报告》中是表示会作出研究,但在少於一星期的时间,两个政府部门,包括公务员事务局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都觉得是不需要或不需要在任內启动。是否因公务员的反响是比较大?你本身是由公务员转为问责官员,是否觉得同事间是有分歧的意见?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施政报告》提出是希望会研究一项更灵活的安排,所以只是个研究。昨日,不论是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或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中都已作出解释,不论安排是怎样,都不会在今届政府中实行。我们现时亦未对有关研究有任何实质的建议或具体时间表,《施政报告》只不过提出应该和值得就此议题作出研究。无论如何,现有安排是会继续在今届政府中沿用的。换言之,公务员是没有「旋转门」的。不论是我本人或是其他曾是公务员的政治问责团队成员,都要依从现有的安排──换言之是没有「旋转门」的。而如果有任何新的转变,亦会是下届政府的事情。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