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题:政制改革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b)条,「凡属公民,……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在真正、定期的选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本月七日却表示:「普选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但並没有提及被选权和提名权。乔晓阳在发言中亦表达了「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一百名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甚么可比性」;及「自从香港引入选举制度以来,功能组別就一直存在,要客观评价」。关於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事宜(两个选举),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乔晓阳的上述言论,是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在未来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时採用的普选定义和对普选採取的立场;若否,有关的定义和立场为何,跟乔晓阳的言论又有何不同之处;及

(二)有否评估特区政府就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的安排提交本会今天表决的决议案遭否决时,会否造成社会分化和香港人的不满情绪高涨;若评估结果是会造成这情况,特区政府將如何处理?

答覆:

主席:

  就梁家杰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一贯的立场是香港按照《基本法》达至普选时,必须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与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行政长官於二○○七年十二月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政制发展绿皮书》的諮询报告时,亦已清楚表明有关普选原则。人大常委会在考虑过行政长官的报告后,作出《决定》明確了普选时间表。

(二)特区政府会尽一切努力爭取立法会通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以期为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二○年普选立法会铺路。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