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特区政府回应欧洲委员会发表关於香港的报告

  就欧洲委员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有关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报告(二○○九),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六月三日)在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我们欢迎欧洲委员会在报告中认同『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持续得到落实,香港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获得尊重,法治得到保障。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致力按照《基本法》推动香港民主发展,最终达致普选。

  我们已有明確的普选时间表:即是可分別於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实行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在此期间,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可进一步民主化。特区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了一套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產生办法的建议方案,充分借助民选区议员具备的广泛民意基础,提升两个產生办法的民主成分,为落实普选铺路。

  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是期望香港政制在二○一二年向前迈进、为普选铺路。我们相信,这个建议方案最有机会得到多数市民、立法会、行政长官及中央政府接受。若香港能就二○一二年选举凝聚共识,將更有信心和条件在二○一七和二○二○年落实普选。

  至於普选模式,特区政府已清楚表明,將来实行的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和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特区政府在过去一段时间,一直积极和全面向中央反映香港不同党派和人士对於政制发展的意见,以及与中央沟通的期望。我们希望近日所开展的沟通,能为香港创造理性、务实的环境,有助香港社会就二○一二年政制方案收窄分歧,凝聚共识。

  落实普选是香港特区和中央按照《基本法》处理的內部事务。我们希望並相信外国政府会继续尊重这个原则。

  至於《种族歧视条例》方面,条例中对『种族』的定义,按照公约的第1(1)条所列的因素而订定。该条例下间接歧视的定义与三条关於性別、残疾及家庭岗位的反歧视条例是一致的,该定义涵盖不同的要求或条件(其中可包括语言)。《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適用於香港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或入境身分。」

2010年6月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