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四题:立法会补选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对於香港个別政党的立法会议员以先辞去席位,再补选的方式推行所谓的「五区公投运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本年一月十五日发表声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並无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区亦无权创制「公投」制度,强调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而行政长官在一月十四日的本会答问大会上也表示,在香港进行任何形式的所谓「公投」,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没有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不会予以承认。鑑於有关议员已经正式辞职,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有何应变措施处理补选所需的拨款申请遭立法会否决的情况;

(二) 特区政府会否检討补选的宣传安排,以免市民误以为特区政府认同是次补选是「公投」的说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考虑不安排高级官员在投票当日在传媒面前投票及呼吁选民投票;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对辞去席位的议员参与补选作出某些规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6(1)(a)条,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必须在立法会秘书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时,安排举行补选。《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12条订明,选管会、选管会成员或总选举事务主任在执行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下任何职能时正当招致的所有开支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我们相信议员明白政府有义务履行这项法定责任。

(二) 特区政府强调,二○一○年立法会五个地方选区补选旨在填补立法会出缺的议席。《基本法》並没有任何公投机制,任何所谓「公投」在《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下,都是没有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是不予承认的。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立场是非常清晰的。

  我们会依法举行是次立法会补选,並计划运用三百万元进行宣传工作,以告知选民有关补选的安排。鑑於我们在二○○七年为一个地方选区举行立法会补选时运用了约七十万元进行有关宣传工作,而部分宣传工作(例如製作及刊登广告等)可適用五个地方选区而无需为个別选区另作安排,我们预计在是次立法会补选中安排三百万元的宣传开支可覆盖五个地方选区的宣传工作。

  行政长官及其主要官员团队会於稍后各自自行决定怎样处理补选投票事宜。所有登记选民,包括公务员,均会自行决定是否及如何在选举中投票。

(三) 对於有立法会议员透过辞职,利用补选策动所谓「公投运动」,我们注意到社会上对这做法並不认同,有意见认为应修订本地法例,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出现。特区政府刚完成二○一二年政改方案的諮询,並正仔细研究所收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对立法会议员辞职后再参选作出规限,我们会对此在考虑修订有关的本地选举法例时小心研究,须考虑有关建议是否符合《基本法》、所提出的限制在法律上是否属合理限制、以及有关限制是否切实可行。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