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

  以下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上月十五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发表谈话,指「近日,香港个別社会组织宣布將推行以『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別』为主题的『五区公投运动』。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关注」。发言人並表示,「在香港特別行政区以任何形式对未来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所谓『公投』,与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不符,是从根本上违背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的」。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中央政府查询和在本地进行研究,由民间推动的变相公投运动违反了《基本法》哪些条文;若然,详情为何;

(二)鑑於《基本法》並没有禁止民间公投活动,但中央政府却认为这项活动违反《基本法》,有否研究是否《基本法》没订明合法的活动皆属违法;若有研究,结果为何;当局有何准则判断一项活动是否违反《基本法》;及

(三)就中央政府指上述公投活动是违反《基本法》的说法,特区政府会採取甚么对策?

答覆:

主席:

(一)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必须遵守《基本法》的规定。以政制发展的议题作所谓「公投」,並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中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的规定。

(二)《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制度,或创制「公投」制度。

(三)《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在香港进行任何形式的所谓「公投」,都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和没有法律效力的,特区政府是不予承认的。

  对於修订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產生办法,特区政府只会按照《基本法》办事,爭取三方共识,即是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会认同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二○一二年两个產生办法的修改程序,是不会受到五名立法会议员请辞后所举行的补选的选举结果所影响。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