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谈政改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一月十八日)下午出席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以下为林瑞麟在会议后回应记者提问的谈话全文(中文部分):

记者:自从有政党提出「五区公投运动」后,社会上有很多討论,最近有《基本法》起草委员指出「公投运动」是违宪的,(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的资讯,政府可否说清楚两党推出的「五区公投运动」是否存在违宪的情况?如果属於违宪,政府会如何处理?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首先,我要重申,不论是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我们的一贯立场是要按照《基本法》来办事。在《基本法》下,並没有公投的制度。因此,如果我们要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要修订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我们要依照《基本法》的安排,爭取三方面的共识──立法会要有三分二多数议员通过、行政长官要同意及人大常委会要认同我们提出的方案。因此,不论「五区请辞」的结果如何,都不能影响或偏离处理政制发展的一套宪制程序。

  另一方面,我注意到有团体倡议香港应该爭取订立「公投法」。在特区政府方面,我们不会接纳有团体要推动爭取订立「公投法」。在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我们是不会订立「公投法」的。

记者:「五区公投运动」是否违宪?市民未必知道是否违宪,而推动的政党则表示法例上没有禁止。可否清楚表示有关运动是否合宪?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注意到现时有政党依然在推动二○一二双普选,这与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有关普选时间表的《决定》──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是不符合的。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以符合《基本法》的三方共识的方法来推动二○一二年的政改及往后迈向二○一七及二○二○年普选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的最终目標。因此,任何程序都须要按照《基本法》来办事。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说,他们进行「公投」的做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並不违宪?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香港,不论我们进行任何关於修订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以及往后再修订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达致普选、修订二○二○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达致普选,我们也只可以按照《基本法》来办事。因为大家知道,香港不是一个主权体制,我们是一个特別行政区,所以在香港实行的所有制度,包括社会、经济、民生的制度,亦包括现在香港的政治制度,都是由中央授权,香港是有份参与的。我们现在可以由行政长官提案,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香港是有参与权的,但我们並没有最后的决定权。

记者:他们的「公投」究竟有否违宪?他们说这次补选就是「公投」,究竟这样推动是否已经违反《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已经说过,我们如果要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是要按照《基本法》的程序来办事。现在有人倡议採用「公投」的方法,这是不符合《基本法》下的三方共识的程序的。

记者:有些建制派议员表示不会通过拨款,那么还会进行补选吗?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特区政府处理选举的问题以及处理其他问题,都一定会依法办事。我们期望立法会內不同党派和议员,都会明白大家是要依法办事这立场。

记者:如果未能取得拨款进行补选那会有甚么后果?是否有这个可能性?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大家是会依法办事。

记者:反高铁那班青年继郑汝樺局长后打算「狙击」关於政制和取消功能组別的议题,会否担心成为下一个目標?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我们会广泛听取香港社会不同组群关於二○一二年政制发展的意见。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0年1月1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