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六题:香港与內地省市建立区域合作平台(附表)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近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省市及澳门特区的政府共同编制不少区域性合作计划和协议(包括最近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於推进前海港深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省市及澳门特区的政府共同编制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数目,並按政策范围(包括財经、商贸、环境、教育、福利、边境规划及基建等)分別列出已確定及已签署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分项数字,以及提供已確定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內容概要及完整文本;当局有否公开所有已签署的文件;若否,原因为何,以及表列未有公开的计划和协议的名称;

(二)当局按甚么机制与內地省市政府酝酿及商议上述合作计划和协议,在该机制下成立的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工作会议的名称,以及当局在落实与內地地区的合作计划和协议前,有否諮询及如何諮询立法会、公眾和业界;及

(三)当落实上述的合作计划和协议时,当局有否研究如何处理两地法制的差异;当局有何机制確保香港特区的公眾利益不会因境外发生的相关贪腐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及確保公帑被合理运用;当局如何杜绝该等在境外发生的相关贪腐行为?

答覆:

主席:

  隨着內地进一步改革开放,香港特区与內地之间的关係渐趋密切,两地在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日趋频繁。区域合作是我们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方向。內地与特区政府一直为两地的互惠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区与內地省市之间的区域合作都是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以及互利共贏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建立起来的。
   
  关於提问的三个部分,我分別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与內地部分省市建立的区域合作平台包括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深港合作会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沪港经贸合作会议、京港经贸合作会议和港澳合作会议。

  在二○○五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间,在上述各区域合作平台下,特区政府与內地相关省市共签订了五十七份合作安排,涵盖二十个政策范畴(详情见附表),作为进一步推展有关合作事宜的基础。在召开与內地商討有关的区域合作会议时,我们一般均会安排有关官员会见传媒,以及发布新闻公布,包括在会议期间签署的合作安排,这有助於维持与內地合作的公眾透明度。

  就粤港合作的最新情况及最近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结果,我们已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並乐意听取立法会议员的意见。
   
(二)及(三)区域合作安排的內容和范围会因应相关省市以往合作所累积的经验、地域优势及在不同產业上的专长和互补性等因素,而有所分別。在上述多项区域合作平台下,涉及的合作范围相当广泛,例如,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平台下的合作范畴包括金融、经贸(包括《內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和前海发展)、跨界基础建设、教育、医疗衞生、城市规划和旅游等。

  特区政府在推动各区域合作项目时,均以香港的利益为依归。针对个別范畴的合作內容,相关的政策局会不时諮询业界的意见,务求合作安排能为特区和內地的发展带来互惠共贏的合作环境。

  对於每一项需要立法会额外拨款或牵涉立法的合作项目,特区政府都会向立法会提案,由立法会审议。

  例如特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后恢復重建的工作,须按程序得到立法会財务委员会的批准后,才会推行有关的项目。特区政府亦与相关的內地政府单位订定严谨的资金管理、项目监督审核等方面的安排。

  至於在处理一些涉及两地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跨境事宜时,例如设立深圳湾口岸一地两检的安排及港方口岸区,特区政府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保障香港的法治制度及公眾利益。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附表(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