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香港报告的审议结论

  政府已收到由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会)今天(八月二十八日)发出就香港特別行政区(香港特区)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报告的审议结论。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对已制订及在二○○九年全面实施的《种族歧视条例》,表示欢迎。这是我们在消除种族歧视和推广种族平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

  「另一方面,委员会在几个范畴表示关注和作出了建议。我们尊重委员会的意见,並会小心考虑它们。」

《种族歧视条例》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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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认为《种族歧视条例》下间接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不完全一致,原因是该定义並没有就语言方面的间接歧视作清晰的界定,及没有把入境身分和国籍纳入禁止歧视的范围內。委员会建议条例应纳入相应的事项。」

  「我们希望指出,条例中对『种族』的定义,即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是按照公约的第1(1)条所列的因素而订定的。」

  「《种族歧视条例》下间接歧视的定义与三条关於性別、残疾及家庭岗位的反歧视条例是一致的,定义中的相称准则与国际人权法的法理相符。该定义涵盖不同的要求或条件(其中可包括语言),而一项要求或条件是否会构成间接歧视,要视乎该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在该定义中列出所有的要求或条件;或是在定义中突出某一项要求或条件,例如语言。」

  「为了令法例清晰及明確,《种族歧视条例》订明基於国籍或入境身分而作出的作为,並不构成基於『种族』而作出的作为,这並没有收窄了条例对『种族』的定义。《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適用於香港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或入境身分。」

  「委员会建议《种族歧视条例》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职能及权力。我们重申香港特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作出种族歧视的行为。虽然《种族歧视条例》中並没有一条特定条文涵盖政府所有的职能和权力,但在条例所订明的所有范畴內,例如僱佣、教育及提供服务等,条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再者,香港设有广泛架构处理对政府部门的投诉。政府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亦会受到法庭的监管。」

  「委员会建议香港应採纳种族平等计划,以有效地推行法例;亦应加强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政府锐意遵守《种族歧视条例》的要求,我们已擬订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为有关的政策局、部门和公共主管当局提供指导。我们在指引定稿时会参考相关团体的意见。」

  「我们已向平机会提供额外资源,以执行《种族歧视条例》,这包括七百万元的特別拨款,以便进行筹备安排,例如公眾教育、宣传和推广工作,及在二○○九/一○財政年度额外提供五百万元用以聘请更多员工、及举办社区活动。」

难民及酷刑声请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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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鼓励我们重新考虑在香港实施《一九五一年难民公约》及其《一九六七年议定书》,及建议设立一个审核寻求政治庇护者的法律机制。我们希望指出,在香港提出的难民声请,由联合国难民专员署(透过香港分署)直接处理,作出甄別决定及安排难民到收容地。我们会继续对专员署提出协助和向待专员署作出决定的难民声请人士提供人道协助。」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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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对外佣的『两星期规定』、留宿规定和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假期安排表示关注。我们希望指出,『两星期规定』亦適用於其他输入劳工,对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是必须的。这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外地劳工(外劳)逾期居留及未经批准在港工作。规定並没有禁止外劳回港工作。此外,『两星期规定』亦提供了合適的弹性安排。」

  「至於留宿规定,政府一贯的政策是只有在確定本地劳工供应短缺的情况下,才可输入外劳。输入外佣是为了应付香港留宿佣工不足的情况。而为了应付这个情况,输入外佣的要求远较输入其他低技术劳工的要求为低。」

  「至於工作时间方面,《僱佣条例》规定了年假及休息日的安排。这適用於本地工人及外劳(包括外佣)。此外,政府亦有宣传为劳工提供休息时段的重要。我们亦有发出指引,鼓励僱主及僱员商討合適的作息安排。」

中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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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建议为非华语学生制定中文教学政策,並致力改善为他们提供的中文教育。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非华语学生尽早融入本地教育体系。在语文教育政策下,所有修读本地课程的中小学生都须学习中文和英文。自二○○八年十一月起,我们以补充指引的形式,提供以非华语学生学习情境的不同课程设置模式,补充如何落实中国语文课程的教学原则、策略和建议。有关指引照顾不同非华语学生的需要,而不会限制他们只修读一个预设较低基准的『浅易』中国语文课程。」

  「我们亦已加强支援措施,包括为取录较多非华语学生的指定学校提供特別津贴,以发展校本计划及与其他也有取录非华语学生的学校分享经验、分发中国语文学习材料予学校及非华语学生、发展中文评估工具、营办学习中文支援中心提供课后辅导等。我们將会继续评估各项措施的成效。」

对委员会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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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说:「政府会小心研究审议结论,並会按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的要求,提供回应。」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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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在八月七日及十日举行了就中国报告的审议会。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出席了该次审议会。

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