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五题:规管指定团体在选举期间使用其管有的个人资料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地方选区选民要登记成为功能界別选民,须为该条例指定的团体(包括指定的专业团体或商会组织)的成员。因此,该等指定团体持有大量合资格登记或已登记为相关功能界別选民的人士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住址、电话、电邮和工作机构名称)。该等资料较选举事务处向有关的候选人提供的选民资料更为详尽。根据过往纪录,部分立法会功能界別选举的候选人也同时为该等指定团体的管理人员或理事,他们因职务关係有权检视或处理该等团体所管有的团体成员个人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制订指引或良好行事方式,规范上述指定团体如何在立法会选举期间公平及公正地运用其成员的个人资料,以便各相关功能界別选举的候选人获得公平的对待,从而確保选举的公正性;及

(二) 如何確保属於该等团体的管理人员或理事的功能界別选举候选人不会因职务关係而有权检视或取得该等团体的成员的个人资料,以免该等候选人在联络选民及竞选工作方面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答覆︰

主席女士:

  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別內的专业团体、商会或其他有收集其会员个人资料的团体,以及上述团体的管理层和理事,均须按照《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第486章)列明的保障资料原则来处理和使用其会员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印备了一份《个人资料私隱:竞选活动指引》,说明在进行可能涉及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的竞选活动时,应如何遵守《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规定,包括所使用的个人资料是用合法及公平方式收集,以及有关个人资料的使用是与该等资料的原本收集目的直接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出的选举活动指引的附录,均载有该份指引。

  此外,选管会如接获投诉,指称任何团体或组织曾不公平或不平等地对待候选人,而选管会確信投诉理由充分,可发表公开声明提出严厉谴责或谴责,並公布获优待及受亏待的候选人姓名。

  根据法例,总选举事务主任会向功能界別选举的每名候选人,提供正式选民登记册內相关功能界別选民的个人资料。此外,候选人亦可向选举登记主任申请索取相关功能界別选民登记册的摘录,用作与选举有关的目的。按照上述法例规定,每名参与功能界別选举的候选人均可公平地获取有关选民的资料,从而令选举可以公平、公开和公正地进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