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就政治委任制度的回应

  政府发言人在回应立法会议员何俊仁今日(六月八日)在香港电台「给香港的信」中的言论时作以下回应:

  「特区政府就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国籍问题所持的立场完全符合《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不是主要官员,毋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由行政长官委任。根据《基本法》,作为公职人员,他们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曾建议,保安局副局长及銓敘局副局长应一如主要官员,只可以是中国国籍,並且不能拥有外国居留权,但到了一九九○年《基本法》颁布时,有关「副局长」的提述被刪除了。所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很清晰的──《基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国籍规定只適用於主要官员,並不包括副局长。

  一九九六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於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根据有关解释,中国公民如同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在移居海外后返回香港,並保留其中国国籍的身份。同时,他们可以保留由外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旅行证件。上述解释获香港社会广泛欢迎。

  特区政府希望从具备最佳条件和才干的人士中挑选政治委任官员,亦不会排除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这可扩大可供考虑的人才网,是符合香港的利益的。

  我们尊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个人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处理他们所拥有的外国居留权。

  至於薪酬方面,有关政治委任官员的薪酬条款是完全符合立法会財务委员会在二○○七年十二月所作出的决定的。

  特区政府重视向公眾负责,为此已交代新获委任的政治委任官员的薪点分怖。这有助於公眾监察落实新制度所涉及的公帑。」

2008年6月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