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委任副局长及局长政治助理

  以下为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会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最近,行政长官委任了首批八位副局长和九位局长政治助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位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每月薪酬及附带福利是甚么,以及各副局长的附带福利是否不同;

(二)该等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当中,哪几位现时持有外国护照;鑑於《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主要官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当局有没有评估当持有外国护照的副局长署任属主要官员的局长时,会不会违反该项规定;及

(三)鑑於《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局有没有评估该等副局长日后署任属主要官员的局长前,须否先由中央人民政府予以任命;如果评估为无此须要,理据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当局在去年十月发表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报告书)已表明,副局长的薪酬订於局长薪酬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七十五的范围(当中包括三个薪点),政治助理的薪酬则订於局长薪酬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五的范围(当中包括五个薪点)。

  政府至今已委任八位副局长和九位政治助理。下列两表开列各有关薪点的人员数目:

副局长
===
相等於局长薪酬的     现时月薪     人数
百分比
────────     ────     ──
70%           208,680元     4位
75%           223,585元     4位

政治助理
====
相等於局长薪酬的     现时月薪     人数
百分比
────────      ────     ──
45%           134,150元     7位
50%           149,055元     1位
55%           163,960元     1位

  除现金薪酬外,副局长及政治助理亦可享有每年二十二天年假(最多可累积二十二天)、医疗及牙科福利,以及政府的强积金供款。

  由於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和福利均以现金支付,他们並不享有任何房屋津贴、旅费津贴、以及约满酬金。

  上述薪酬条款已於去年十二月得到立法会財务委员会正式通过。

(二)当局在去年十月发表的报告书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新委任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这项要求。

  至於《基本法》(第六十一条)对主要官员的额外规定,即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並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於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並非「主要官员」,所以並无这方面的限制。

  事实上,在去年十月所发的报告书內,当局已表明副局长並非主要官员,无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此可见,他们无须如主要官员般不可拥有外国居留权。当局的立场是明確的。

  根据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下列各职位必须由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保安局副局长、銓敘局副局长、警务处长、副处长、外事处长,副处长、入境事务处长、海关总监」。

  由此可见,当年在制订《基本法》时曾经考虑过要求「保安局副局长」及「銓敘局副局长」必须遵守適用於主要官员的要求。但在一九九○年颁布的《基本法》,已把上述「副局长」职位从有关条文中刪除。所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清楚的,即只有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以及其他几位部门首长,才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在刚被委任的官员当中,八位副局长已各自公开了他们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当中,共有五位表示拥有外国居留权。

  至於政治助理,我们知道有数位已公开了他们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

  我们尊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个人决定,是否公开他们所拥有的外国居留权,以及如何处理。

(三)虽然副局长有机会在局长缺席期间署任局长的职务,但副局长本身並非「主要官员」,署任亦只属行政安排,不会抵触《基本法》。

  事实上,有两种署任情况可表明当中的道理。在一九九七年至二○○二年,即推行政治委任制度之前,副局长是可以署任局长的。並且,自回归以来由公务员出任的主要官员(包括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以及海关关长),他们的副手也无须如主要官员一般,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或须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些副手均有机会在有关主要官员缺席期间署任他们的职务。

  以上安排与《基本法》没有抵触。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