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五题:公开资料守则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去年,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向政府索取资料的个案数目,並按个案的结果(即政府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所有资料、只提供部分资料或拒绝提供任何资料)列出分项数字;就有提供资料的个案,由索取资料的日期起计至提供资料的日期止,平均需时多久,以及政府就其他个案只提供部分资料或拒絶提供任何资料的原因;及

(二)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申诉专员公署处理有关上述守则的投诉数目,当中每宗投诉的內容摘要和结果,以及有关个案投诉不成立的原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於二○○七年,政府共收到二千五百三十七宗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守则》)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其中二千二百三十五宗(百分之八十八)获提供资料(当中获提供全部所需资料佔二千二百○二宗,而部分资料佔三十三宗);四十七宗要求(百分之二)被拒,一百○五宗要求(百分之四)其后被申请人撤回;另有八十六宗要求(百分之三)所涉及的资料,並非由相关的决策局/部门持有。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有六十四宗要求正由决策局/部门处理。提供所需资料平均需时九日。

  根据《守则》第二部,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可以拒绝披露十六种类別的资料(见附表I)。至於只获提供部分资料的三十三宗个案,以及被拒绝提供资料的四十七宗个案,有关原因载於附表II。

(二) 於二○○五年至二○○七年,申诉专员公署共接获二十三宗与《守则》有关的投诉。在这二十三宗个案中:

(i) 一宗个案投诉成立;

(ii) 申诉专员就十二宗个案向投诉人提供协助/作出澄清;

(iii) 在考虑个案情况后(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表面证据显示有关当局行政失当),申诉专员决定不就四宗个案进行调查;

(iv) 一宗个案被投诉人撤回;以及

(v) 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有五宗个案仍在调查中。

  申诉专员並没有向我们提供有关个案详情。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第15条,专员须將由任何调查或向专员作出的申诉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保密。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附表I

附表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