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六题:落实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会议决定,二○一二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而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亦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办法。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由普选產生;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由普选產生。此外,行政长官在他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確认,有过半数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实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双普选(二○一二双普选)。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虽然人大常委会已否决二○一二双普选,但现时距离二○一二年尚有四年多,行政长官会否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重申二○一二双普选获过半数市民的支持,並促请中央当局尊重香港市民的意愿,容许香港在二○一二年实行双普选;

(二)如何確保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和二○二○年立法会全部议员均由普选產生;及

(三)如何確保將来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模式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所载的普及而平等选举的原则?

答覆:

主席女士:

  普选產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是《基本法》所订定必须达到的最终目標。就问题的三个部份,我们的回应如下。

(一)行政长官於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如实地向中央反映香港社会对普选议题的意见。行政长官在报告中清楚指出,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实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行政长官亦向中央表明这些意见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

  然而,在立法会內支持二○一二年双普选的议员不足一半;有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在不迟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及二○一七年之后,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隨后。亦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普选隨后。不同的民意调查也显示,约有六成受访市民接受若在二○一二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於二○一七年实行。因此,行政长官在报告中指出,在不迟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將有较大机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

  在审议过行政长官的报告后,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决定,明確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亦可以由普选產生。人大常委会为特区明確了普选时间表,积极地回应了香港市民对早日达至普选的诉求。由中文大学在一月份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七成市民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现在,香港社会应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推动特区的政制发展,无须再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確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亦可以由普选產生,即是在二○一七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后,可在二○二○年实行立法会普选。

  为落实普选,我们首先要处理如何修改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就此,我们会在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下成立政制小组,聚焦研究有关议题。政制小组將於今年春节后成立,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討论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我们希望政制小组可於今年年中左右总结討论,使特区政府能於今年第四季归纳就修改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可考虑的方案,並尽早作下一轮的公眾諮询。我们的目標是在这届特区政府的任期內,能落实对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並为迈向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和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打好基础。

  人大常委会已明確了普选时间表,我们相信这有助於驱使立法会內不同党派、独立议员和社会各界,以理性、务实及包容的態度,建立共识,与特区政府共同努力,令香港可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普选立法会。

(三)香港能达至普选是始源於《基本法》,而不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因为当《公约》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时,英国政府已就《公约》作了保留条文,保留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权利。在特区成立后,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项保留在香港特区继续有效。

  我们在《政制发展绿皮书》公眾諮询报告中表明,普选模式应符合普及和平等选举的原则。正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第二十五条的《概括意见》指出,《公约》並不强加任何特定的选举制度。联合国的指引亦提出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制度,可因应人民的特別需要、诉求及歷史现实而制订出来。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