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立法会补选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关於在十一月十八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和进行中的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鑑於有区议会选举候选人把其与主要官员的合照刊载於宣传横额和单张上,行政长官及各主要官员有没有授权任何候选人这样做;如果有,请列出获授权的候选人名单;如果没有,会不会制订措施,防止候选人藉此误导公眾,以为他们已获主要官员支持参选;

(二) 在区议会选举期间和立法会补选提名期开始以来,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有没有参与任何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如果有,详情是甚么;及

(三) 至今共有多少位立法会补选候选人提出与主要官员会面的要求,有关的官员是不是已全数接见他们;若不是,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立法会补选),行政长官及各主要官员並无同意任何候选人使用其图像,以示支持,促使该候选人当选。

  就候选人於选举广告中使用他人图像的相关事宜,《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已有详细规定。根据条例第27条,任何候选人发布或授权发布收纳了某人图像的选举广告,而发布方式意味着该候选人获得该人的支持,或相当可能导致选民相信该候选人获得该人的支持,必须在该选举广告发布之前获该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候选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

  选举活动指引亦有就此加以说明。例如,根据《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第17.10段,为减少误会,如选举广告內印有显示候选人与其他人士参加某项活动的照片,可於照片下方加上標题,说明有关活动的具体性质,但不会暗示或可能令选民相信候选人获得照片中其他人士的支持。如果照片可能导致选民相信候选人得到照片中其他人士的支持,则候选人宜事先取得该等人士给予支持的书面同意。

  候选人於策划其选举广告时应遵守上述条例及指引。任何人如认为有人触犯选举活动指引或选举法例,可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当局作出投诉。

(二) 就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及立法会补选,行政长官及各主要官员並无参与候选人的拉票活动。

(三) 就二○○七年立法会补选候选人要求与主要官员会面一事,政府认为如安排有关会面,是属於主要官员与公眾联繫工作的一部份。我们亦已表明会確保对所有参加补选的候选人都一视同仁。如主要官员认为时间许可,可与候选人会面。为了公平起见,决定与某候选人会面的主要官员,亦须应允其他候选人的会面要求。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