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题:协助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与其选民沟通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的附属法例订明,任何人不得为与选举无关的目的,使用载於选民登记册內或其摘录中与任何人有关的资料。因此,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不能利用该等资料,向所属界別的选民寄发与议会工作相关的简讯,而只能交由有关的专业团体或相关专业的註册机构代劳。然而,曾有专业团体及註册机构拒绝为所属功能界別代表的立法会议员代发简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不会检討及修订上述的附属法例,容许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在任內利用有关资料,与选民沟通;如果会,检討和修订的详情是甚么;如果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 会不会规定各专业团体必须协助有关的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与他们的选民沟通;如果会,有甚么具体落实计划;如果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 会不会制订其他措施,协助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与其选民沟通;如果会,措施的详情是甚么;如果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我们理解,从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的角度来看,与其相关界別选民沟通,让选民了解他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考虑沟通渠道时候,我们需顾及各方面因素,包括对选民个人资料的保护及私隱的保障、选民及界別內其他成员对接收相关资讯的意愿,以及有关沟通渠道所涉及团体的个別情况等。就有关问题的回应如下:

(一)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別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B)第41条,选举登记主任可將已发表的选民登记册的摘录「为与任何选举有关的任何目的」而提供予他认为適当的人。选举登记主任在提供登记?的摘录时,必须指明该摘录可用於哪一次选举,而获提供摘录的人,不得將载於登记?上的资料用於与指定的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该等规例进一步列明,任何人「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收录於选民登记册或其摘录中的资料,均属违法。

  以上条文旨在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之间求取平衡:即一方面有需要为与选举有关人士(如候选人及支持他们的政治团体或政党)提供关於选民的基本资料,以协助其规划及处理与选举相关的活动;另一方面有需要保护选民的个人资料及保障私隱。

  若容许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在任內利用有关资料,与选民沟通,而有关沟通並非为与所指定的选举有关的目的,將须修改法例。由於登记册上载有选民姓名和地址,任何修订法例的建议都必须经过谨慎的考虑。其中,保护个人资料及保障私隱是一个重要考虑。就这方面,我们现时並无计划提出任何修订法例的建议。

(二) 立法会功能界別內,並非所有合资格成为选民的人士,都选择登记为选民;即使是选民,亦不能假设他们乐意收到立法会议员的资讯。我们应尊重有关界別成员接收资讯的意愿。故此,我们认为立法会功能界別內的专业团体,应在顾及其界別及团体的个別情况下,考虑如何协助相关界別议员与其选民沟通。

  此外,我们亦考虑到,假如政府修订法例容许立法会功能界別议员,为与选举有关以外的目的使用选民登记册內的资料,或规定立法会功能界別內各专业团体,必须协助该功能界別的议员与选民沟通的话,一些有兴趣在未来参与选举竞逐议席的人士,可能会认为这些安排,会不恰当地对现任议员提供了特別有利的条件。我们在考虑任何对选举有影响的事宜时,必须维护选举公平、公开和公正性的大前题。

(三) 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安排內,其中项目包括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及其他一次过拨款津贴。议员可申领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以应付办事处运作,包括支付员工开支及其他支援服务(例如印刷有关立法会事务的通讯,以及邮费及宣传用品及活动等)的开支。此外,一次过拨款津贴中亦包括一项供议员开设办事处,以及购置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的款额。除了上述津贴,政府亦向每一位议员提供一个免租金的中央办事处地点。

  这些措施提供了不少资源,协助立法会议员与其选民沟通,从而便利议员的工作。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