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按照《基本法》香港能维持法治及达至普选

  有关资深大律师张健利今日(七月二日)在香港电台播出的「香港家书回归十年系列」中的言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回应时说,按照《基本法》香港是能够维持法治及达至普选的。

  他说:「国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国家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特区所执行的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就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已透过《基本法》落实,不会改变。」

  「吴邦国委员长关於『一国两制』的讲话,完全是基於《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

  有关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发言人说:「终审法院是所有源自香港的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案件绝不会交由北京判决。 特区法院在审议案件时,亦能解释《基本法》。」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

  「这个由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和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安排,是体现『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独特安排。」

  他说,不过,任何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都不影响终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 而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解释权亦是得到香港市民接受和支持的(例如,在居留权和在补选行政长官出任余下任期的问题上)。

  终审法院亦已表明会以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为依归。

  在政制发展方面,他表示:「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根据《基本法》而定的。英国政府在1976年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引申至香港时加入了保留条文,保留香港毋须遵守第25条(b)段,即第25条(b)段有关选举的规定不適用於行政局和立法局,这是当年的安排。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於1997年6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和《基本法》第39条,这项保留条文继续適用於香港特区。」

  「虽然《公约》第25条(b)段的规定不適用於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但是香港特区会实行普选,因为在一九九○年订定《基本法》时已订明普选是最终目標。所以香港会达至普选是源自《基本法》,並非因为《公约》適用於香港。」

  发言人说:「行政长官曾荫权已明確承诺,在未来五年他的任期內会处理普选这议题,以期能提出一套解决方法。 」

  「行政长官所採取的这个立场,是较以往任何一届特区政府站得更前。」

  在策略发展委员会及立法会经过二十个月的討论后,有关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討论已进入实质阶段。

  「我们已收集到很多建议,提供了足够基础让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进行公眾諮询。 」

  就资深大律师张健利所讲述的两条路,发言人说:「政府认为最正確的发展方向是按照中央所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基本法》的规定,维持香港的法治制度並逐步发展民主,只要各方能以求同存异的態度,凝聚共识,我们便能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

2007年7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