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五题: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建议方案

以下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复:

问题:

行政机关即将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向本会提交议案以进行表决。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该等议案一旦被否决,行政长官是否需要:

(一)引咎辞职,承担政治责任;或

(二)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本会;若评估结果为无需解散本会,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都有宪制责任去处理香港的政制发展。

行政长官在二零零七年上任后的六个月内,已经为香港争取到明确的普选时间表:二零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及二零二零年可以普选立法会。

为了使二零一二年两个选举进一步民主化,为普选铺路,特区政府提出了一套民主进步的方案。方案回应了二零零五年泛民议员否决方案的主要原因,建议只由一人一票产生的民选区议员参与两个选举中区议会议席的互选。在立法会选举方面,除了增加五个地区直选议席外,五个新增功能界别议席将全数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令二零一二年立法会有接近六成的议席由地区直选或间选产生。这是特区政府在人大常委会二零零七年《决定》的框架下,争取到最大的空间。

我们相信市民大众看到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已尽了最大努力,平衡社会各界及立法会的诉求,推出一个为市民和立法会党派普遍接纳的方案。我们会继续积极争取立法会议员的支持通过方案,使政制不要再次原地踏步。

无论方案最终是否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相信市民会认同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在推动民主向前所付出的努力。

(二)特区政府一贯的立场是《基本法》第五十条内有关「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适用於本地法例。

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性质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规定,属宪制安排,并非修改本地法例。选举制度的修改在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后,仍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关修改才会获赋予立法效力。

换言之,《基本法》第五十条并无授权行政长官因政制方案不获通过而解散立法会。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