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三题:行政立法机关《基本法》下所拥责任和职权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会会议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于上月出席一个电台节目时表示,《基本法》订明立法机关有监察行政机关的职能,但他“希望监察不要‘过晒界’,变成政治挂帅,而不是实事求是”。当局于上月回答一项就这言论提出的质询时,并没有提供具体例子说明本会在监察政府运作时曾经越权和以政治挂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行政长官用“过晒界”一词的具体含意是什么;及

(二) 有哪些具体事例显示立法会在监察政府运作时有“过晒界”的行为,或超越《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职能?

答覆:

主席女士:

  正如我们在二月十五日回答梁耀忠议员的书面质询时指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基本法》下拥有不同的责任和职权。两者应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各用其权、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同时也要相互配合。

  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例如,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和六十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也同时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订明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提名并报请中央任命主要官员,以及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基本法》第六十二条订明特区政府负责编制财政预算,以及拟定法案、议案、附属法例等。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列明立法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等十项职权。此外,《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我们留意到个别立法会议员,过去曾特别就土地资源的处置,批评特区政府有绕过立法会之嫌,这与事实不符。《基本法》第七条指明,特区境内的土地管理、使用和开发,由特区政府负责。行政长官和他领导的特区政府,在履行职务时,必定会恪守《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所赋予的权限和责任。

  行政长官早前接受电台专访谈到行政立法关系时,主要是表达一个讯息:希望勉励行政、立法双方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以和衷共济、实事求是的态度合作处理市民所关心的事宜。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