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五题:《基本法》的修改权及修改提案权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159条就《基本法》的修改权及修改提案权作出规定,但并没有清晰订明具体的修改机制。虽然政府在二○○一年七月表示会就此进行研究、分析和广泛谘询,并与立法会及中央商讨,然后提出建议方案,但至今仍未有具体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谘询工作的详情及进展情况;

(二)会不会安排立法会就有关问题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交流及商讨;若会,安排的详情;若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如何确保在制订有关机制的过程中,香港市民的意愿获充分考虑及尊重,以及“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得到体现?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的第一部分,我们在过去几年继续研究有关《基本法》第159条的事宜,并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待准备就绪后,我们会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现阶段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安排立法会就《基本法》第159条的事宜与全国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交流和商讨,因为我们在过去已向中央有关部门传达了议员对此议题的意见和关注。如果议员就有关问题有任何进一步意见,我们乐意向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反映。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基本法》第159条条文本身的规定,已确保如有需要修改《基本法》时,香港市民的意愿会获得考虑,以及“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得到体现。

条文规定香港特区的修改议案提上全国人大审议前,必须先得到港区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行政长官的同意。条文又规定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前,须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在行使《基本法》第159条赋予他们的宪制责任时,我们相信以上四个有关方面必定会仔细考虑香港社会的意见。此外,修改《基本法》是香港宪制上的大事,社会内部自然会有很多讨论,特区政府必定会将这些意见向全国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反映。

  《基本法》第159条规定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相抵触。中央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根据《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包括以下多项:在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不在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任何违背这些既定方针政策而对《基本法》作出的修改都是不能通过的。这些规定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不会因为对《基本法》作出修改而有所改变,保障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完整性。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