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八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投票资格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杨森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26条订明,任何名列《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的选举委员如有该条例附表第18(a)、(b)、(c)、(f)或(g)段所述的情况,即丧失在有关的投票中投票的资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多少名选举委员曾向有关当局查询自己是否已因上述情况而丧失在本年七月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二)有多少名及哪些选举委员有上述的情况,因而已丧失在即将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三)根据当局取得的法律意见,属“区议会界别分组”或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是否会因其并非现任区议员或现任香港地区全国政协成员而被视为已不再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因而根据上述条例附表第18(a)段的规定,即丧失在即将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投票的资格,以及有关当局接获多少宗关于这些选举委员的投票资格的投诉;

(四)有关当局以何准则判断个别选举委员是否仍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

(五)有关当局将如何处理名列上述登记册但已丧失投票资格的选举委员的席位;

(六)有否评估须否修订上述条例,订明选举登记主任在编制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时,可基于选举委员已丧失投票资格把其姓名剔除;及

(七)公众可如何得悉已丧失投票资格的选举委员在即将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有没有投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选举事务处现时并无收到任何有关选举委员会委员就自己是否属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8(a)、(b)、(c)、(f)或(g)段所述情况而丧失行政长官选举投票资格的查询。(但有一个团体曾约晤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就有关课题交换意见。)

(二)选举事务处现时并无资料显示有任何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属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18(a)、(b)、(c)、(f)或(g)段所述的情况,因而已丧失在即将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三)及(四)《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6条列明在哪些情况下名列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的选举委员,会丧失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资格。其中一个情况是选举委员不再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1(3)条,某人与某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为列入该界别分组的团体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雇员或(如该团体是法人团体)高级人员或(如该团体不是法人团体)人员。

  失去区议员或香港地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身分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并不一定丧失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资格。只要他们仍然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他们可继续投票。至于何谓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则须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考虑,不能一概而论。选举事务处现时并无接获任何关于这些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投票资格的投诉。

(五)根据法例,名列在选举委员会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士都是选举委员会委员。

(六)我们目前没有计划修订有关法例。我们会按照现有的法例进行本年七月十日的行政长官选举。

(七)如收到有关丧失投票资格的选举委员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投票的投诉,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廉政公署会依法作出跟进。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