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四题 :爱国者的标准

  以下是今日(三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司徒华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内地官方媒体最近再度刊载邓小平于一九八四年的讲话,当中提及“爱国者”的标准,以及“港人治港”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

(一) 发起和参加去年七月一日大游行的人是否“爱国者”;

(二) 支联会成员以及参加每年举行的“六四”纪念烛光集会的人是否“爱国者”;及

(三) 为了保证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是否需要修改现行有关选举的法例,对参加行政长官或立法会议员选举的人进行政治审查和爱国基准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司徒华议员提出的问题,我们的整体回覆如下。

  就问题的第(一)和第(二)部份,一九八四年六月,邓小平先生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时,在肯定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的同时,强调“港人治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国家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我们认为有一点要弄清楚,就是这里谈及的“港人治港”是指必须依靠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是指有份参与管理香港公共事务的人士,并不是一般香港市民。然而,我们绝对相信大部分的香港市民都是爱国的。

  就问题的第(三)部份,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分别在一九九七年和二○○一年订立了《立法会条例》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回归以来,我们按照这些条例举行了两次立法会选举和一次行政长官选举。我们将会继续根据《基本法》和这些条例举行有关选举。

  此外,《基本法》第104条要求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四年三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