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立法会十八题:美国“绿卡”持有人参加立法会选举的资格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投诉,指一名获美国政府发出“绿卡”的人士参加2000年立法会选举可能违反了《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条关于立法会选举(12个指定功能界别的选举除外,下同)的候选人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的居留权”的规定。本人曾就此事多次向律政司查询持有美国“绿卡”是否等同拥有外国居留权,以致不符合资格参加立法会选举,但律政司司长以律政司的主要职能不是为个人提供法律意见为理由拒绝回答本人该项查询。就此,政府可否:

(一) 告知本会,除了上述理由,律政司有否其他理由拒绝回答本人关于持有美国“绿卡”是否等同拥有外国居留权以致不符合资格参加立法会选举的查询;及

(二) 明确说明,美国“绿卡”持有人是否被界定为拥有外国居留权以及是否合资格参加立法会选举?


答覆:

主席女士:

  有关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提名的事宜属政制事务局的政策职权范围。

  至于对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国籍和外国居留权的要求,政府的政策已在《立法会条例》第37条中清楚反映。根据该条文,在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或选举委员会选举中获提名的候选人,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的居留权。至于功能界别的选举,除了指明的12个界别(注)的候选人外,其余候选人也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并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的居留权。如果候选人不符合以上规定,他将会失去成为候选人的资格。

  据我们了解,一般而言,美国“绿卡”应不赋予持有人美国居留权。

  一般而言,如果任何市民希望就与选举有关的问题作出投诉,可于该项选举举行后的45日内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提出。视乎所牵涉的问题,选管会将自行跟进投诉,或将投诉转交有关当局处理。

(注) 指明的12个功能界别为:

(a) 法律界功能界别;
(b) 会计界功能界别;
(c) 工程界功能界别;
(d) 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
(e)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
(f) 旅游界功能界别;
(g) 商界(第一)功能界别;
(h) 工业界(第一)功能界别;
(i) 金融界功能界别;
(j) 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k) 进出口界功能界别;
(l) 保险界功能界别。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