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呈请)规则》

档号:CAB C5/7/8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第569章)

《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呈请)规则》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40条制订《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呈请)规则》(“呈请规则”)。


背景和论据

2. 选举呈请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的法律程序,用以解决就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结果所提出的申诉。条例清楚说明可提出选举呈请的人,可质疑行政长官选举结果的理由,以及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其目的在于迅速解决有关纷争。

3.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3条规定,选举呈请只可由在行政长官选举中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提出,或由一位由不少于10名选举委员支持,被选举主任裁定不获有效提名,其提名不被选举主任接纳,或丧失当选资格的人所提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2条则规定提出选举呈请的理由,包括关于当选的候选人根本没有资格被提名或应丧失获提名或当选的资格,以及关于在有关的选举中作出舞弊或非法行为或有关乎有关的选举的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包括投票和点票)。至于时限问题,《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4条规定,选举呈请必须在宣布选举结果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4.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40条授权首席法官订立规则,就选举呈请的程序事宜作出规定。


呈请规则

5. 呈请规则列明在原讼法庭提交、审讯及撤回选举呈请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事宜。根据越级上诉安排就原讼法庭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属呈请规则范畴以外的事。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列于《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及其规则,至于提出上诉的时限则以《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4(2)条加以修改。

6. 呈请规则的条文概述于以下各段。

(i) 提交选举呈请书(规则第4、5、6及7条)

7. 选举呈请书须按指定格式填妥,并由呈请人本人及(视情况而定)具署呈请书的每一位选举委员签署。呈请书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由司法常务官把该呈请书的一份经核证真实副本展示在高等法院大楼内的一个显眼处,并在呈请人将呈请书送交存档后的7天内,在宪报刊登公告。

8. 呈请人须负责把呈请书的副本送达答辩人、律政司司长、政制事务局局长及选举管理委员会。

(ii) 选举呈请的审讯(规则第8、9及10条)

9. 呈请规则规定呈请人以传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定出就呈请进行审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如呈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在将呈请书送交存档后2天内,或原讼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内)提出申请,答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天内提出有关申请。如没有提出申请,司法常务官会将有关个案转交原讼法庭法官,而该法官须随即定出就选举呈请进行审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10. 原讼法庭可综合处理与同一选举有关的选举呈请,或命令将该等呈请同时审理或一宗紧接一宗地审理。

11. 呈请规则规定如何及何时将有争议的选票(如有的话)送交存档,作审讯之用。选票清单须在审讯前不少于7天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呈请人及答辩人均有权将该清单送交存档,并须述明每张有争议的选票的争议基础。

(iii) 撤回选举呈请(规则第11、12、13及15条)

12. 只有呈请人方可以动议形式向原讼法庭申请撤回选举呈请。撤回选举呈请必须连同该呈请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如有的话)及其选举代理人(如有的话)所作的誓章,除非法庭免除任何人士的誓章。

13.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呈请即视为已被撤回-

(a) 如呈请人去世;或如有多于一名呈请人,最后尚存的呈请人去世;

(b) 如当选的候选人未能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1(3)条所订明的期限前就任为行政长官;或

(c) 如当选的候选人因逝世或其他原因停任行政长官。

(vi) 其他(规则第3、14、16、17、18、19及20条)

14. 有关的呈请规则规定,在符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上述规则的规定下,高等法院的实务和程序须在情况容许下尽量适用于选举呈请。

15. 呈请规则也就以下各点作出规定 —

(a) 答辩人可怎样向原讼法庭申请搁置或驳回选举呈请;

(b) 原讼法庭可缩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据呈请规则而需要作出任何作为的限期;以及

(c) 杂项程序事项,例如证人的开支,支付呈请的讼费,以及将详情的副本送交存档。


立法程序时间表

16. 呈请规则将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刊登宪报,并会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以如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程序审议。


与《基本法》的关系

17. 律政司认为,呈请规则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与人权的关系

18. 律政司认为,呈请规则与《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一致。


法例的约束力

19. 呈请规则不会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现时的约束力造成影响。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20. 呈请规则对财政和人手并无额外影响。


公众谘询

21. 鉴于呈请规则属技术性质,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宣传安排

22. 当局会在规例刊登宪报前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解答传媒及公众的查询。


查询

23. 有关呈请规则的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064与政制事务局助理局长孙玉菡先生联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档号:CAB C5/7/8

CS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