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

档案编号:REO 14/36/6 (CR)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根据《选管会条例》(第541章)第7条制定了《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就行政长官选举(“有关选举”)订定详细选举程序。有关规例载于附件A。
背景
2.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举行的行政长官的选举,订定条文。除其他事项外,该条例还修订了《选管会条例》授权选管会监督行政长官的选举,包括制定规例以规管有关选举的进行。
3. 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于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届满。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当局会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举行选举,选出一名候选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补将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出现的行政长官职位空缺。
4.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立各项规管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及关键程序。选管会以这些原则及程序为基础,根据《选管会条例》第7(1)(b)条制定新的《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有关规例”),就有关选举须予遵循的详细选举程序订定条文,以确保有关选举公开、公平并具透明度。
5. 选管会草拟有关规例时,参照了立法会选举的做法和安排。除作出必须修订以反映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不同性质外,在适用情况下,行政长官选举在各方面的程序,基本上仿照立法会选举的程序而设计。此外,选管会也藉着这个机会,审慎地研究了这些做法和安排,在适当地方作出相应改善。
6. 在草拟有关规例时,我们致力尽量精简有关条文,以使规例更为简洁,更加清楚易明。下文各段重点阐述有关规例的主要条文。
有关规例
(I) 候选人的提名及退选(第3至11条)
7. 总选举事务主任会在宪报刊登公告。除其他事项外,总选举事务主任会在公告中述明提名期,以及提名表格必须予以送递的选举主任办事处地址。有意参选者填妥提名表格并取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00名委员的签署,以及依照有关规例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规定作出所有必需声明后,须亲自或以选举主任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提名表格。
8. 选举主任在裁定提名的有效性后,会通知该被提名人,以及所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选举主任如裁定某人不获有效提名,须在提名表格上批注和述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每份选举主任接获的提名表格,均会供公众查阅。
9. 鉴于候选人必须根据规定,得到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作为提名人,有关规例因此并无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须交存任何选举按金。此外,由于选管会将委任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为选举主任,故此没有需要成立提名顾问委员会。
10.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9条,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退选。为此,候选人须填妥一份退选通知书,并在限期前亲自或由其选举代理人送递予选举主任。
(II) 选举代理人及选举开支代理人(第12至16条)
11. 候选人可委任一名选举代理人及任何数目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代理人的委任或该项委任的撤销,必须向选举主任发出书面通知方才有效。选举代理人及选举开支代理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至于选举代理人,则必须持有香港身分证。
(III) 投票安排(第17至27段)
12. 投票日首三轮投票的投票时间由总选举事务主任指定。总选举事务主任也会指定一个地方作为投票站,以及另一个地方作为点票站。选民会收到投票通知,从而得悉投票时间、投票指示、投票站的位置及投票和点票程序。投票通知会在投票日前最少10日发送。
13. 如首三轮投票后并无候选人当选,第四轮或有需要的其后任何一轮投票便会在紧接投票日后一日(以来届选举而言即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举行。为了让选民有充足的时间投票,有关规例规定每日不得进行超过三轮投票。总选举事务主任会指定第四或其后任何一轮投票的投票时间,并通过电台或电视广播宣布有关的投票时间,同时总选举事务主任可免除发出投票通知。
14. 总选举事务主任会为投票站委任一名投票站主任,以及多名投票站人员以协助投票站主任。选举主任则会指定投票站外的某个范围为禁止拉票区,以及在该禁止拉票区内划出一个范围作为禁止逗留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拉票区内从事拉票活动;或无合法权限而使用扩音系统或扩音设备;或无合理辩解而展示涉及有关选举或任何候选人的宣传材料。这些规定均与立法会选举所采用者相似。
15. 候选人只可委任不多于三名监察投票代理人,而他们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在投票站内,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时间内与选民通信息,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通讯器材,除非获得选管会或总选举事务主任授权作出有关行为。此外,除非获得选管会、选举主任或投票站主任的明示准许,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于投票站内拍摄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再者,任何人也不得在投票站内干扰投票、行为不当或对他人造成骚扰或不便。这些规定均与立法会选举所采用者相似。
(IV) 投票箱、选票及投票程序(第28至42条)
16. 投票箱的设计和封箱方法与立法会选举所采用者相同。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次序,将以抽签决定。
17. 与立法会选举的安排相同,选民投票时会在选票上加盖有“”号的印章。当局已定下适当程序,以协助无能力投票的选民填划选票。此外,当局也制定条文,以便选民在获发选票后 —
(a) 须离开投票站,并要求在有关的一轮投票结束前返回投票站投票;或
(b) 因身体有病而丧失投票能力,还没有投票便离开投票站,
投票站主任得以把选票交还该名选民。
18. 在选票上注明选票“重复”、“未用”和“损坏”的既定做法,将应用于有关选举,这与立法会选举采用的做法相同。
(V) 点票(第43至55条)
19. 选票将以人手点算。与立法会选举所采用的安排一样,问题选票将交由选举主任裁定。总选举事务主任将委任点票人员,协助选举主任点票。
20. 每名候选人可委任不多于2名人员作为其点票代理人。候选人、点票代理人和选民均可进入点票站及在站内逗留。此外,在不妨碍或干扰点票工作的情况下,公众人士亦可在指定的范围内观察点票程序。
21. 在点票结束后,如没有候选人取得绝对多数票便须进行新一轮投票。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点票站内展示与选举或任何候选人有关的宣传材料。如无合法权限,也不得在点票站内使用扩音系统或扩音设备。此外,如有人行为不当,干扰点票或对他人造成骚扰或不便,选举主任可命令该人离开点票站。如选举主任在顾及某名获准或获授权在点票站停留的人的行为后,合理地认为该人在点票站停留的目的,与其获准或获授权在场的目的相异,也可命令该人离开点票站。上述条文与最近提交立法会审议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有关规例载列的条文相似。
(VI) 文件的处置(第56至59条)
22. 有关规定与立法会选举所采用者相似。
(VII) 程序的终止、延迟或押后(第60至65条)
23.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2条规定,如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选举结果宣布前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选举主任须终止选举程序。与立法会选举有关延迟或押后选举程序的安排一样,一旦发生危害公众安全的事故,遇上恶劣的天气情况,或出现具关键性的不妥当之处的事故时,选管会可延迟或押后投票或点票(视属何种情况而定)。
24. 此外,有关规例也就投票箱、选票和其他物料的处理方法、作出公布的程序,以及因应不同情况而指定何时恢复投票或点票等事宜,作出规定。
(VIII) 杂项及补充条文(第66至85条)
25. 有关条文涵盖多项附带事宜,如保密声明、姓名或名称出错或不准确描述并不影响选举文件、选举事务人员的委任欠妥不影响选举、选举主任转授权力的限制、总选举事务主任的职能、权力及职责、如何发表选举广告、根据有关规例足以构成罪行的情况,以及免付邮资投寄信件的限制等。
公众谘询
26. 当局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四日期间,曾就选管会的《二零零二年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的建议》谘询市民。选管会在制定有关规例前已考虑市民的建议。
与《基本法》的关系
27. 律政司认为,有关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与人权的关系
28. 律政司认为,有关规例与《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一致。
条例的约束力
29. 有关规例不会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选管会条例》现时的约束力造成影响。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30. 有关规例衍生的任何额外资源需求,将由为举行有关选举而划拨的款项应付。
立法程序时间表
31. 有关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刊登于宪报,并会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
宣传安排
32. 当局会发出新闻稿,宣布把有关规例刊登于宪报,并安排发言人解答传媒的查询。

选举事务处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