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

档号∶CAB C5/7/7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554章)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六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制定《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规例》(“规例”)。


背景和论据

一般背景

2.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45条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为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订明选举开支限额。有关规例并会提交立法会,以如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程序审议。

3. 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一经设定,各候选人为选举而作出的开支,便不得超逾有关限额。任何人如违反这项限制,循公诉程序审讯后,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只要不超逾限额,候选人可全权酌情决定选举开支的运用方式及用途。

就行政长官选举设定选举开支限额的原则

4.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大部分选举委员会委员是由不同界别选出,代表社会各阶层。《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职权,涵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广泛事务。行政长官的政策会影响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市民的福祉。有鉴于此,竞逐行政长官职位的候选人理所当然需向公众人士宣传竞选政纲。

5. 因此,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必须定于一个可让候选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市民宣传其竞选政纲的水平。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会选举五个地方选区的选举开支限额合共为1,000万元。


规例

6. 规例订明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为950万元。规例会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立法程序时间表

7. 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在宪报刊登,并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以如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程序审议。


与《基本法》的关系

8. 律政司认为,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与人权的关系

9. 律政司认为,规例与《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一致。


法例的约束力

10. 规例不会影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现有的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1. 规例的制定,不会对财政或人手带来直接影响。


公众谘询

12. 当局是与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讨论后才制定规例。


宣传安排

13. 当局会在规例刊登宪报前发出新闻稿,并安排发言人解答传媒的查询。


查询

14. 如对本参考资料摘要或规例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064与政制事务局助理局长孙玉菡先生联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
档号∶CAB C5/7/7

CS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