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2001年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修订)规例》

档号:CAB C5/7/3 & C1/30/11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2001年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
(修订)规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应-

(a)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46条,制定《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以及

(b)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82条,制定《2001年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修订)规例》。


背景和论据
一般背景

2.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条例”)第46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获授权就以下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有关的事宜,订立规例:

(a)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人数和资格;

(b) 提名所需缴存的选举按金款额;以及

(c) 候选人可获发还已缴存的选举按金所需的最低比例票数。

3. 上述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规定,现时由根据《立法会条例》订立的规例,即《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第542章,附属法例)规定。该规例于一九九七年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其后于二零零零年作出修订。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包括订立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有关的规例所需权力的条文,已从《立法会条例》中删去,移往有关条例。鉴于这项安排,我们须根据有关条例订立新的规例,以制订有关规定。由于新规例将予订立,我们须以修订规例的形式,对《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作出修订。

规例
《选举委员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4. 新规例基本上仿效《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涉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相关部分,采用的规定也与该规例所订明的相同。有关规定如下-

(a) 界别分组选举候选人的提名书,须由最少五名签署人填写(第8条);

(b) 签署人必须是有关候选人参选的界别分组的登记投票人。每名签署人可签署提名的候选人最高数目,不得超逾在选举中有关界别分组席位空缺的数目(第8条);

(c) 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款额为1,000元(第3条);以及

(d) 候选人所得票数必须占有关界别分组有效票的2.5%或以上,才可取回已缴存的按金;否则按金将予没收(第5条)。
5.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补选将在现时的选举委员会于二零零二年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之前举行,以填补有关界别分组的席位空缺。新规例届时将会开始发挥作用。

《2001年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
(修订)规例》

6. 根据《立法会条例》而制订的《2001年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修订)规例》载有因应新规例而作的修订。修订规例删去了在选举委员会根据《立法会条例》组成(其职能仅限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六名议员)时,有关进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所需的签署人及选举按金的规定。此外,当局亦借此机会,在适当情况下对现行规例的草拟方式作出多项改善。

立法程序时间表

7. 两项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宪报,并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

与基本法的关系

8. 律政司认为,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对人权的影响

9. 律政司认为,规例符合《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

法例的约束力

10. 规例并不影响相关的条例的现有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1. 规例不会对财政或人手造成额外影响。

公众谘询

12. 由于建议中的规例全盘采用现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所需的签署人及选举按金的规定,故我们认为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宣传安排

13. 我们会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一名发言人,回答传媒和公众查询。

查询

14. 如对本参考资料摘要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159与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何佩玲女士联络。




政制事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KF1242